江苏丹阳,已婚男和一女子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随后,男子坐着女子的宝马车外出,谁知到了一个路口时,男子却突然从车上摔下,结果导致了头部重伤不幸身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女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
男子王某已经结婚好几年了,因为工作认识了女子刘某,刘某和王某年龄相仿,不过自身条件却很不错,不仅有房子,而且还开着宝马车。
就这样,王某便和刘某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王某也是多次给刘某购买礼物,比如金手镯这样的贵重金属之类的。
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刘某却主动提出了分手,这下王某不干了,自己付出了这么多,刘某竟然想要分手,随即,王某找到了刘某要求刘某返还这些财物,双方为此还吵了起来,王某一气之下,还砸了刘某的宝马车。
不过,消了气之后的王某竟然要刘某陪着自己一起吃宵夜,无奈刘某只能同意,期间,王某喝了不少酒有些醉便独自离开,刘某不放心就开着车跟在王某身后,王某坐上车要求刘某开车带他转转。
结果,当车子行驶一段距离后,王某却突然跳下了车并导致了死亡。
事发后,有人说,我也是宝马车主,如果车子车门没关好,是开不了车的,车子自动跳P档,怎么会突然打开车门呢?
还有人说,是不是和情人吵架,被情人一脚踹出去的?
其实,如果是王某自己打开车门跳了下去,也不能完全排除刘某犯罪的可能性。
这是因为,两人之前因为分手闹了矛盾,双方都在气头上,如果王某坐上车之后,提出过要求要下车,而刘某却置若罔闻不同意,此时,王某强行打开车门跳下去并导致死亡后果的,那么,刘某是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的。
按照《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刘某应该符合两种“过失”情况才构成此罪,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刘某应当预见王某可能跳车,但是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刘某已经预见王某会跳车,但是轻信能够避免死亡。
比如两人在争吵的过程中,王某已经明确表示“如果不归还金手镯,自己就要跳车,甚至已经做出了拉车门动作,而刘某对此不予理会。
类似这样的情况下,刘某对于王某跳车就应该具有“预见性”,就应该做出相应的反应。相反,刘某在听到看到王某要跳车的“紧迫性”,不予理会或者轻信对方不会跳,此时,刘某对王某的跳车死亡就存在重大“过失”,则应该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中并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就意味着刘某不存在过失。
而家属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65万元,这其实属于侵权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跳车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则因为未尽到更为合理的注意义务,即提醒受害人系好安全带,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家属6.5万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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