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员工全员盗窃,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女老板与人合伙开超市,被“坑”了200万。
赵女士在呼和浩特做些生意,七个月前,她和一位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大型超市,员工也雇佣了近二十人。
可是短短几个月,超市频繁出现货品丢失,并且数量较大,这让她十分不解。
平时她也没有专门关注超市的情况,为了查明事情,她调取了监控,仅仅看了四天的监控,就发现上百起偷盗情况。
更令她想不到的是,实施偷盗的不是购物前来购物的顾客,而是她的员工以及合伙人。
视频清楚的记录了,每一个员工都参与过盗窃超市货品,而她的合伙人更是将超市货品偷偷转移到其自己的其他超市售卖。
赵女士得知真相气愤不已,显然这超市也开不下去了。经过审计,短短七个月,货品损失二百万。
赵女士被自己的合伙人和员工集体“背刺”,气愤的选择报警,最终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一名收银员,每次要被执行收监时都怀孕,导致一直没有实际执行,这让赵女士也是十分气恼,坏人没有得到惩罚。
@法律有道
1、做老板也是不容易的,虽然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碰上这样的合伙人员工,你哪敢不疑,你还得时刻想办法堤防。
2、合伙人、员工无疑是在偷东西,属于盗窃行为。
赵女士的员工不经同意,秘密的将单位的货物窃取占为己有,属于盗窃。
而赵女士的合伙人,虽然也是超市的老板之一,但其出资或者超市货品并非其个人财物,而是超市所有,即便作为合伙人,也不能私自拿走。其秘密转移到自己个人超市进行售卖,也是非法占有,构成盗窃。
而超市被盗财物共计达到了二百万,这些人盗窃的次数绝对不是一次。所以不管是数额较大的偷盗者,还是多次的事实盗窃者,都是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司法解释,盗窃三千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而一年内入户盗窃或扒窃三次以上即为多次盗窃。
所以合伙人或者员工,盗窃财物超过三千元或者盗窃三次以上,都涉嫌刑事犯罪,应给予刑罚。
3、怀孕或生子符合咱不监件执行条件,恶意逃避的,只能及时监视及时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实施暂暂与监外执行。
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符合法定条件,由于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办法。
也就是说,怀孕或者哺乳,是可以不在监狱执行,在外期间,同时计算刑期的方式。
这也导致了部分人员借此恶意逃避刑罚执行。但目前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办法,有检查机关提出“怀孕刑罚中止”或“恶意怀孕”等意见,既:怀孕了中止刑期,待怀孕结束后继续执行的办法。
4、合伙做生意,合伙人的人品也是至关重要,用人虽说不疑,但该有的监督也不能少,毕竟人性都是自私和贪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