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伙经亲戚介绍认识了妻子,婚后俩月,小伙惊讶的发现,只要自己出差妻子必定也出差,小伙心中生疑跟踪妻子发现,妻子竟然和老板在一起,发觉被骗后,小伙找到了岳父,没想到岳父的回应更是让小伙气的吐血。
小郑在2015年的时候,经亲戚介绍认识了丽环,因为只是认识了一下,两人并无任何交集。
随后小郑南下广东打拼,而丽环则留在当地,过着自己的日子。直到2020年,小郑回到了龙岩定居,命运的齿轮再次开始转动,两人又有了交集,有了接触。
或许是缘分使然,又或许是一时的冲动,仅仅半个月的相处,小郑和丽环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领回了那象征着夫妻关系的结婚证。
婚后两个月,小郑渐渐察觉到丽环的种种异样。每次自己出差在外,满心期待回家能和妻子温馨相聚时,却发现丽环常常夜不归宿。周末的时候,她也总是独自回娘家,而且每周还有差不多三天左右的时间声称要出差,只要人一走,就如同人间蒸发了一般,怎么都联系不上。
小郑的心里开始泛起了嘀咕,一种不祥的预感萦绕心头。为了弄清楚真相,解开心中那越来越大的谜团,小郑无奈之下选择了跟踪妻子。
这一跟,竟让他发现了一个令人心碎的秘密。原来,丽环和她的老板在外面另有一个住处,那些所谓出差的日子,不过是她去和老板幽会的借口罢了。小郑亲眼看到老板的车子每晚都会停在那处住所楼下,直到第二天才离开。那一刻,小郑只觉得天都要塌了,自己满心欢喜经营的婚姻,竟然从一开始就充满了欺骗。
冷静下来后,小郑细细回想结婚以来的种种细节,越发觉得疑点重重。每次去丽环娘家,他总能察觉到她家人的眼神不太对劲,仿佛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那种躲闪和不自然,现在想来实在太过蹊跷。而且,在举办婚宴的时候,丽环居然一个同事都没有邀请,这在常理上怎么都说不通。
心灰意冷的小郑决定向丽环直接求证,没想到丽环倒是爽快,毫不犹豫地答应了离婚,并且还同意退还小郑三万的礼金。
小郑本以为这件事可以就此相对平和地解决,可没想到,真到了该兑现承诺要钱的时候,丽环却突然改口,说什么都不肯给了。小郑又找到丽环的父母,期望他们能从中协调,可二老却表示离婚是两个年轻人自己的事,让他们自己去商量,不愿过多干涉。
小郑陷入了深深的无奈与悔恨之中,后悔自己当初太过草率,没有看清丽环的为人就仓促结婚,不仅给自己带来了伤害,也让年迈的父母跟着操心,更担心那三万块礼金,那可是父母辛苦积攒的血汗钱,难道就要这样白白打了水漂吗?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件事,这里面涉及到多个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礼金的退还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小郑与丽环的案例中,虽然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从婚后两个月丽环的种种行为来看,其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况,两人并未真正好好共同生活,且这三万礼金如果确实能证明是小郑父母辛苦积攒,给付礼金对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生活困难,那么小郑是有法律依据可以请求丽环退还礼金的。
再者,丽环在婚后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丽环的行为无疑破坏了这种法定的婚姻关系准则,小郑可以以此为依据,在离婚诉讼中向丽环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其对自己的精神损害等方面进行赔偿,以弥补自己在这段婚姻中所遭受的伤害。
另外,丽环先是答应退还礼金,而后又反悔的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一种不诚信的表现。虽然口头答应退还礼金没有形成书面合同等严格的法律形式,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当事人一旦做出承诺,且该承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的情形时,就应当履行承诺。
所以,小郑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比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丽环按照当初的承诺退还礼金,并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总之,婚姻不是儿戏,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双方都应该慎重考虑,而一旦出现问题,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小郑此刻虽然满心悔恨,但只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未来或许还能为这段糟糕的经历画上一个相对公正的句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