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八旬父亲为了完成妻子的遗愿,把夫妻俩购买的房子赠予远在国外的女儿,没有想到2年后女儿要卖房子,要求父亲搬离房子,父亲不同意,女儿就以侵占房产为由,把父亲告上法庭。
(来源:环球网)
陈康城听到自己被女儿陈曦告上了法庭,他踉跄了一下,随之眼泪也跟着下来。
回想女儿小的时候,陈康城一阵苦笑,当初他和妻子红梅有多欣慰,如今就有多心痛。
年轻的时候,陈康和妻子育有一子一女,而他们的这对子女很是让人欣慰,也是夫妻俩的骄傲。
女儿陈曦学业有成,后来出国深造,在1993年移居国外,自那以后很少回家。
作为孩子的父母,陈康城和红梅非常想念女儿,但女儿陈曦有自己的工作家庭,根本没有时间回来探望父母,也只是偶尔在手机上寒暄几句。
而他们的儿子陈鹏原本也是在国外,后来回国生活,也有了自己的小家庭。
孩子都有各自的家庭,夫妻俩也到了养老的年纪,陈康城就和红梅商量,买了一套房子养老,房产登记在红梅和陈鹏的名下。
后来,红梅身体不好,更加思念远在异国他乡的女儿。
她经常跟丈夫念叨,女儿在国内没有一个落脚的地方,以后他们都不在了,女儿万一回来该怎么办?
红梅知道自己大限将近,回想这一生没有什么遗憾,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女儿。
她想为女儿谋一个住处,于是就劝说丈夫和儿子,把夫妻俩住的这套房子给陈曦。
陈康从小到大一直都很疼爱女儿,自然是毫不犹豫的答应了。
而陈鹏与姐姐的关系也不错,他自己也是事业有成,不在乎父母的那点财产,想着让母亲安心,也答应了下来。
2020年10月,红梅病逝,陈康仍独自在该房屋内生活。
一年后,也就是2021年10月,陈康意识到自己岁数大了,不知道哪一天就走了,害怕没有完成妻子的遗愿,于是和儿子程鹏做了公证,这房子给陈曦,登记在了陈曦名下。
陈康以为,自己能够在这房子过完余生,期望女儿有时间回来多住几天,毕竟这已经是女儿的房子。
但令陈康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在80多岁的年纪会被自以为豪的女儿赶出家门。
房子登记在陈曦名下2年后,陈曦以经济紧张为由,要把房子卖了,要求父亲搬出房子。
这房子本来就是自己和妻子买的,虽然已经过户给陈曦,但陈康认为,他是有居住权的。
陈康甚至跟陈曦说,这房子虽然已经送给了她,但那也是想给她在国内有个落脚的地方,她不应该卖掉。
即使要卖,她也不应该在父亲还居住的情况下卖,如果她把房子卖了,自己要去哪里,难道要流落街头?
陈曦根本不理会父亲说什么,她跟陈康说他可以去弟弟陈鹏那里住,而且这房子是自己的了,自己想什么时候卖就什么时候卖。
陈康已经习惯了住在这套房子里,而且去儿子那边住他也不习惯,他以为只要自己坚持不搬走,女儿也不能怎样。
可他还是低估了女儿的无情,陈曦一心要把房子卖掉,多次要求陈康搬离被拒后,她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以陈康侵占房产为由,把他告上了法庭。
1、陈曦说父亲和弟弟已经做了公证,房子登记在了她的名下,房子就是她的了,她有权怎么处置自己的房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既然房子已经在她名下,她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她享有对房子的处分权,父亲不愿意腾房,就是侵占她房子。
2、陈曦作为女儿,不管父亲腾房后有无地方安置,侵犯父亲的居住权,陈康和陈鹏是可以撤销赠予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房子是陈康为了完成妻子的遗愿而选择赠予女儿陈曦的,而陈康已经在这房子居住了15年,他是想在此安度晚年的。
即使房子给了陈曦,他的目的也是保留他有居住权的,可晨曦要他腾房卖房,已经侵犯到了他的居住权,他可以撤销赠予。
3、陈曦为了自身利益,不顾父亲腾房后有无妥善安置,要求80多岁的老父亲腾房,毫无情分可言 。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陈曦作为女儿,对80多岁的父亲应该给予关怀,多为父亲能够安度晚年着想,可她倒好,为了自己不顾父亲的情况,执意要求父亲腾房卖房,她这样的做法已经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陈康并没有侵占房产的事实,反而是陈曦要求要求陈康搬家腾房的诉请违反公序良俗,驳回了陈曦的请求。
然而陈曦不服法院的判责,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尊老爱幼、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陈曦为人子女,不应该只为自己考虑父亲,这是非常不孝的表现。
陈曦要卖父亲赠予的房子,父亲不同意腾房就把他告上法庭,陈曦的行为,您怎么看?
文中人物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