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一男子和朋友去餐馆吃饭,服务员给他推荐一道特色菜菊黄河豚,朋友告诉他,

一号探秘人 2024-12-26 14:43:05

江苏泰兴,一男子和朋友去餐馆吃饭,服务员给他推荐一道特色菜菊黄河豚,朋友告诉他,餐馆是不允许卖菊黄河豚的,男子大喜,吃完就把餐馆举报罚了款,3天内,男子和朋友接连去了5家店,拼死吃河豚,然后要求退一赔10,只有一家餐馆给了钱,男子把其他4家告上法庭,他本以为会稳稳当当拿到赔偿,法院判决让他傻了眼。 这天,冯坤林和一朋友谈事,中午到了饭点,他们就近走进一家餐馆。 冯坤林看着菜单上五花八门的菜式,他第一次来,也不知道哪道菜好吃,就告诉服务员,给他推荐几道特色菜。 服务员一口气给他们推荐了4道菜,其中有一道菜端上来,冯坤林看着怎么还有很大一块肝脏呀? 他问服务员这是什么菜?服务员告诉他,这是红烧菊黄河豚鱼,那是肝脏和公鱼蛋,味道特别鲜美,是本店的招牌菜。 朋友一听,当场查资料,才发现菊黄河豚鱼不允许餐馆经营,这种鱼的内脏和血液有剧毒,如果处理不干净,很容易中毒。 冯坤林一听乐了,他不但没害怕,反而大吃大喝起来,然后反手就把这家餐馆举报被罚了款。 一看餐馆被处理了,冯坤林更加相信,餐馆是不允许经营菊黄河豚的,但他们利欲熏心,违规售卖。 同时,他也相信,泰兴这么多家餐馆,不可能就这家餐馆卖菊黄河豚,那么,他的来钱道就有了,只要他进店消费,就可以要求对方退一赔10,既闹个白吃白喝,还有钱挣,何乐而不为呢? 他跟朋友说了自己的想法,两人一拍即合。 于是,接下来的3天,冯坤林和朋友神出鬼没,他们接连去了泰兴的五家不同饭店,每次必点菊黄河豚,而这5家餐馆还真都有菊黄河豚。 吃完后,他就要求老板退一赔10,其中一家老板胆子小,不想把事情闹大,只能认倒霉,但其他4家,可不好拿捏。 在他们看来,冯坤林心术不正,不是真正的顾客,而是以“职业打假”的身份,为得到赔偿敲诈勒索,他们接受罚款,也同意退餐费,但拒绝给冯坤林10倍赔偿。 冯坤林觉得,他这是在为公众食品安全做贡献,餐馆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他要求退一赔十,有法律依据。 索赔被拒后,冯坤林直接把将剩下的四家餐馆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冯坤林振振有词:被告的几家饭店经营明令禁止的菊黄河豚,并把河豚和有毒素的鱼肝作为原料制售菜品,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我要求他们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冯坤林的行为被认定为已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虽然餐馆确实经营了不符合规定的菊黄河豚,但冯坤林的行为被认定为已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其主观动机并非单纯的消费维权,而是带有明显的盈利目的。 2、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冯坤林在短时间内连续前往多家餐馆点食菊黄河豚并要求赔偿,其行为显然已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更符合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模式,因此他的消费者身份受到质疑。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餐馆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然而,冯坤林作为非典型消费者,其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也影响了他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行为和动机,最终作出了既惩罚餐馆违法行为,又限制冯坤林不当获利行为的判决。 综上所述,虽然餐馆经营不符合规定的菊黄河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但冯坤林的行为也因其主观动机和行为方式的不当而受到了法律的限制。 最终,法院支持冯坤林要求餐馆退还河豚菜钱的诉求,但驳回了他“退一赔十”的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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