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是员工赢了!”北京,一男子在同领导开会过程中因不满其决策,遂与对方进行对骂

常常说说 2024-12-01 15:26:47

“这次是员工赢了!”北京,一男子在同领导开会过程中因不满其决策,遂与对方进行对骂,5天后,男子就收到了公司的开除通知。男子不服,遂与公司打起了官司,院方认定,仅处理员工而不处理领导有失偏颇,公司系违法辞退,遂判赔840000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上观新闻) 2008 年时,杨小伟和大多数毕业生一样,踌躇满志,风华正茂,准备在凭借自己的知识大施拳脚。

在告别了校园后,杨小伟来到当地一家科技公司,开启职场之旅。

凭借努力,他在 2011 与公司签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担任总务部主任一职。

此外,公司的《员工手册》如高悬之剑,其中规定在公司发生辱骂等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杨小伟签字确认。 时间来到了 2020 年 ,集团全国校区管理人员会议上,气氛紧张,杨小伟在不满领导决策提出异议过程中,与CEO王某发生冲突。 “王总,这次部门架构调整对我们部门影响太大了,您得给个说法。”杨小伟急切地说。 “公司有公司的考虑,你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行。”王某回应道。 “这怎么行,这对我们不公平。”杨小伟提高了音量。 没等杨小伟说完,王某怒了:“你这是什么态度?”

接着两人言语冲突不断升级,还开始对骂起来,场面一度混乱,技术人员赶紧将杨小伟移出了会议。 五天后,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杨小伟严重违纪,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杨小伟不服:“明明是王总先挑衅辱骂我,我只是应激反应,这不能算我严重违纪。” 随后,杨小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漫长等待后,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杨小伟 843480 元赔偿金。

但杨小伟与公司均不服,便双双提起诉讼。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对于公司一方认为,解除杨小伟的劳动关系具有相应的制度及法律规定。

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关于严重违纪及辞退的有关规定,杨小伟签字确认了该《员工手册》,表明其知晓相关规定。

本案中,杨小伟在公司会议上出言不逊,辱骂领导。

此外,他还擅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为其他公司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

显然,杨小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2 、对此,杨小伟则表示自己只是在合理询问。

对于部门架构调整,自己作为员工有权利进行合理询问。

在此过程中,是CEO 王某先进行挑衅和辱骂,自己在对方如此行为之下所进行的的语言应激反应,不应被视为严重违纪。

而且,就算要开除自己,公司理应公平一视同仁,对于王某的违规行为也应当公正评判。

3、院方经审理后,态度很明确。

首先,对于杨小伟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具有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诉求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小伟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事实,故对此不予认可。

对于杨小伟辱骂领导一事,根据当时会议记录录音显示,王某出言不逊在先,杨小伟言语反击在后,双方在此过程中均存在过错。

但公司最终在未对王某等人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杨小伟开除,该行为显然没有任何公平可言,系违法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故院方对杨小伟因违法辞退向公司索要843480元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院方遂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单位领导的任命,不需要征求员工意见。杨小伟作为下属顶撞上级,本身就是漠视单位规章制度、不尊重领导的表现。其个性太强受不得约束,被公司辞退理所应当,又何以要赔偿呢?”

也有人表示“CEO王某的一言堂的行为,明显是特权做派,法院站在员工这边,极大程度上打击了资本的嚣张气焰,为劳动者主张权益,为法院点赞!”

总而言之,伟大的公司若要长久的发展,就必须能听得下员工的意见,更要一视同仁。

大搞“一言堂”,听不得下面的意见还厚此薄彼,只会让公司逐渐失去人心,最终走向黯淡。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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