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女子在家里的床铺底下放了107.5万元现金,谁料,她刚出趟门,回来后却发现所有钱都不见了,女子急得立刻报警,后经民警调查发现,钱竟是女子好友伙同她人偷走的,2人两天时间就挥霍掉10多万元,网友: 防火防盗防闺蜜。
(案例来源: 大众新闻·半岛都市报)
王梅花的老公是包工程的,平时由于要给工人发工钱,还要买各种材料等,家里资金收支往来比较频繁。
所以,梅花的老公收到工程款后,干脆就交给王梅花保管,等过几天有需要了再从她那里拿走。
其实,之前梅花的老公收到工程款后,都会拿着钱跑到银行去存起来。
可是,这几年,因为银行利率低,而且每次去银行取钱都得排队很久,所以,他干脆就不存了,直接交给老婆保管。
每次王梅花拿到老公交给自己的工程款后,她就把钱放到床铺底下一个小盒子里。
因为,她觉得床底比较隐蔽安全,几年来就一直这么放着,这钱的藏身之处除了她和老公知道,没人知晓,几年来都万无一失。
不过,今年5月份的时候,王梅花最要好的朋曹心怡来家里做客。
当时,两人一起聊了一个早上后,决定出门逛街。
王梅花说她看上了一个包包,不过,一直没舍得买,想让曹心怡帮她参考参考。
临出门的时候,王梅花突然记起自己微信里钱不多,所以,她转身走回房间取钱。
曹心怡也跟着进去,她看到王梅花蹲下身,从床铺底下拉出一个盒子。
曹心怡好奇,凑进去一看,她惊呆了,那个盒子里有好多现金,少说有几十万,多则上百万。
曹心怡问王梅花,你怎么把那么多现金放家里,不怕被人偷了吗?
王梅花摆摆手,自信地说,没人知道我们把钱放这,而且我都放几年了,啥事没有。
王梅花说完,抽出几张百元大钞,高高兴兴地跟好友逛街去了。
那天,两人逛完商场,还一起吃了饭才各自回家。
之后,因为各自忙碌,王梅花很少跟曹心怡见面了,不过,虽然不见面,但是她们之间的友情不变。
转眼几个月过去了,10月11号那天中午,王梅花有事着急出门,竟然忘记锁房间门了。
等她晚上回来的时候,王梅花突然感觉房间里好像有人进去过,因为她出去的时候,门是虚掩着的,而她回来后却发现,门敞开的老大。
王梅花急急忙忙翻出床铺底下的小盒子,果然,所有的现金都不翼而飞了。
一百多万块钱啊,王梅花急得泪眼汪汪,不知道怎么跟老公交代。
正在这时,她老公回来了,王梅花哭着说,咱家进贼了,床铺底下的钱全被偷了。
王梅花的老公听完,直接跑到房间,两人在房间里重新翻找了一遍,再次确认钱真的被偷后。
王梅花的老公才拿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
民警很快就来到王梅花家里,他们迅速展开调查,最终通过两天两夜的追查,民警把曹心怡和她的同伙抓捕归案。
民警从曹心怡和她同伙手中追回了97.5万元,剩下的10万元,两人已经挥霍一空。
王梅花看着曹心怡,她真不敢相信,昔日的好友竟成了家中的贼。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案例呢?
1、曹心怡入户偷走王梅花的钱犯了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扒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曹心怡伙同他人偷走王梅花107.5万元,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触犯刑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曹心怡偷了王梅花的钱,她应该退还给王梅花。
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本案中,曹心怡和同伙偷了王梅花107.5万元,2人两天花了10万元,还剩97.5万,他们应当立即返还97.5万,花掉的10万元,曹心怡和同伙也应该补给王梅花。
3、曹心怡的做法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梅花进屋拿钱的时候是当着这曹心怡的面拿的,对她没有防备之心,说明王梅花把曹心怡当成最信任的好友,认为她不会干对不起自己的事。
可没想到,曹心怡背地里却惦记王梅花的钱,之后趁王梅花不在家,伙同他人,偷了好友的钱,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
曹心怡的做法违反法律,违背做人的道德底线,人前是好友,人后伸出黑手。
所以,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做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大家赞同吗?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