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女子认为女儿在婆家受欺负,便陪同女儿去婆家取衣服,想将女儿接回家住几天,不料被对方骂小偷,女儿还被亲家母殴打,女子上前劝架时拉住对方头发,不料事后被认定为“互殴”并拘留3天,女子以正当防卫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马瑜与马斌都是00后,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住在沧州市东光县飞龙君苑东区楼房,但因年龄较小,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1月11日14时许,因此前和马斌闹得不愉快,马瑜和母亲生荣、同学高漩去丈夫马斌家,准备拿几件衣服和药品,回娘家待2天。 马瑜和母亲在屋内收拾衣服时,马瑜的婆婆赖娟来到楼上,问马瑜你拿这衣服干嘛,你这是强盗、抢劫!生荣说:孩子拿两件衣服,回家冷静几天,等过两天我再让孩子回来。 马瑜问赖娟:我吃的药在哪里?赖娟说已经扔掉。随后马瑜、生荣、高漩三人往楼下走,来到小区大门口附近,准备坐生荣的车回娘家。 此时赖娟追出来,马斌也赶到现场,质问马瑜拿的什么走,赖娟还说马瑜偷盗、抢劫,马瑜便将车的后备箱打开让他们看,里面放的都是马瑜自己的衣服。 随后生荣上车准备走,不料,赖娟突然上前双手拉拽马瑜,其他人随即给双方拉架,二人近乎隔开时,马瑜踹赖娟腹部一脚,赖娟继续殴打马瑜,继而引发双方冲突。 经周围群众拉架双方停手,后赖娟再次上前殴打马瑜,双方继续厮打,过程中,生荣为阻止赖娟殴打马瑜,一直呼喊“别动手”,期间拉拽赖娟头发。 双方经在场群众拉架劝解后停手,马斌于15时电话报警,称在飞龙君苑发生打架,警方将众人带回调查,认定马瑜和赖娟相互殴打,生荣对赖娟进行殴打,马斌对生荣进行殴打。 2月9日,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4人构成互殴,对赖娟处行政拘留5日,对生荣、马斌、马瑜处行政拘留3日。 生荣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发生冲突时生荣并非同赖娟进行殴打,马瑜也并非和赖娟相互殴打,而是赖娟拽着马瑜头发进行殴打,马瑜当时正在生病,身体虚弱,根本没有机会还手。 生荣为保护马瑜,也只是预阻拦赖娟殴打马瑜,拽着赖娟想将其和马瑜分开,属于正当防卫的紧急措施,警方不听取生荣的陈述和申辩,对事件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警方辩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生荣殴打他人的行为,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管辖权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 程序方面: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勘验,调取现场小区监控视频,并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后作出处罚决定,生荣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事实方面:通过在场当事人的讯问笔录,结合事发视频,公安机关认定拉拽头发也属于打架行为之一,故认定马瑜和赖娟相互殴打,生荣对赖娟进行殴打,马斌对生荣进行殴打。 法律方面:拉拽头发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对生荣处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符合该款“情节较轻的情形”。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治安处罚性特征,即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不但要看形式,更要看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标准。 本案中,不但要看生荣是否有拉拽他人的行为,也要看生荣的拉拽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而确定应否受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明确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治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为自身进行正当防卫,亦可以为他人面临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而无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互相斗殴需要处罚。 本案中,生荣在其女儿受到赖娟殴打时,嘴里一直向赖娟呼喊“别动手”,期间拉拽赖娟头发阻止殴打,整个过程未有主动攻击行为。 生荣的行为应属于为制止赖娟对女儿身体健康权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且不存在事先挑拨、故意挑逗等情形,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法院认为,生荣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受治安处罚,警方提出生荣实施拉拽行为即认定打架,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你怎么看? 法治的细节*1册
河北沧州,女子认为女儿在婆家受欺负,便陪同女儿去婆家取衣服,想将女儿接回家住几天
雪峰说法
2024-11-04 13: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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