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女子患精神分裂,拿铁锨去地里干活,途中被男子搂抱抚摸,还被薅掉不少毛,女子奋力反抗,用铁锨拍死对方,检方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女子却辩称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梅现年52岁,母亲和哥哥都有精神问题,由于遗传原因,李梅结婚时精神就不正常,20多年前病情开始加重。 她每天喜欢扛着铁锨去地里,有时挖坑有时种草,有时甚至会挖别人家的坟,且她夏天穿着棉袄棉裤不知冷热,但好在李梅平时没有暴力倾向,只要别人不惹她,就不会与人发生冲突。 事发当天早上8时许,李梅拿着铁锨去地里干活,下午14时左右,她翻完地后在地边休息,此时一名65岁的男子走过来,一边摸她一边脱她裤子。 这名男子正是郭某,当天下午13时许,郭某骑电动自行车去酒厂打酒,回来时看见李梅,于是对她动手动脚。 期间,郭某将手伸进李梅内裤,还拽她下边的毛,李梅奋力制止,但郭某仍不停往下拽她的裤子,用手摸她下面。 李梅让郭某滚一边去,但郭某持续追赶她,李梅遂将郭某推到沟里,郭某爬上来后拧住李梅左手,李梅使劲将郭某推倒仰面躺在公路上。 因害怕郭某起来打人,李梅拿起旁边的铁锨拍打郭某头部,郭某说再拍就揍她,李梅用铁锨头猛拍郭某的脸一下,郭某头上流血,然后就不再动弹。 当时郭某头朝东,脚朝西躺在公路上,李梅一直留在现场没走,还告诉附近干活的李某,说郭某拽她下边的毛拽得很疼。 李某见李梅大热天穿着厚棉袄棉裤,手里拿着铁锨由西往东走,嘴里还在不停念叨,认为她精神不太正常,就没敢搭理她,并将现场情况告诉母亲,母亲没让李某过去。 后来李梅大喊“快来,快来,他薅我毛”等话语,李某明白是有人侵犯她,因李梅精神不正常,李某母子二人就没理会。 直到下午16点多,村民郑某在柏油路上走,看见郭某身穿深色衣服,头朝东北脚朝西南仰面躺着,脸上头上都是血,随后2次打电话报警,警察于半小时后赶到现场。 案发后,李梅住院治疗,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监视居住,2个月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发时,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案发处,对李梅实施猥亵,李梅强烈反抗,并用铁锨拍打郭某头部致其死亡,经鉴定,郭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梅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梅针对不法侵害采取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梅系防卫过当,且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李梅以“郭某有强奸意图、自己是特殊防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案未充分考虑李梅案发时的精神状况,判决结果明显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辩护人认为: 1.从案件起因看,本案因郭某想要侵害李梅引起;从时间上看,李梅处于正当防卫状态,李梅将郭某推倒在地后,郭某说你再推我我就揍你,此时不法侵害仍在继续。 2.郭某对李梅实施的行为有强奸可能,在李梅挣脱开逃跑时,郭某又进行追赶,很大程度上就是想要在猥亵完成后进行强奸。 3.即使郭某的行为属于猥亵,也构成特殊防卫,对李梅来说,当时有紧迫的危害和发生的现实可能,这种暴力胁迫和强奸行为的程度相当,可以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4.在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结合李梅的特殊状况进行综合认定;在进行社会公众认知判断时,应着重考虑李梅系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1.本案不存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 根据李梅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诊断证明可以证实,郭某没有强行推倒、制服李梅,只存在抠摸并无进一步强奸。 同时结合李梅供述、案发时间以及环境、鉴定意见、郭某并未持械等细节事实,不能认定郭某具有实施强奸意图,或实施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故李梅不属于特殊防卫。 2.李梅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防卫。 首先,李梅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不是无辨认能力,且李梅具有防卫意识,应对打击部位、打击次数等具有基本辨认能力。 其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认定。 本案从不法侵害性质和强度来说,郭某只是猥亵,且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未实施其他强烈攻击行为。 从防卫手段来说,案发时间为下午3点、附近有人干农活、案发地为公路,李梅有争取他人帮助的现实条件,但李梅作案时手握铁锹,且在击打郭某时郭某已倒地。 从防卫损害后果来说,李梅手持铁锹连续击打郭某头部多次,致郭某面部多处受伤,头枕部粉碎性骨折而当场死亡。 从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防卫行为损害后果的比较来看,保护的法益是猥亵行为下妇女性的自主权,而损害后果是人的生命权,两者之前利益不平衡。 综上,应认定李梅防卫过当,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你怎么看? 法治的细节*1册
山东德州,女子患精神分裂,拿铁锨去地里干活,途中被男子搂抱抚摸,还被薅掉不少毛,
雪峰说法
2024-11-02 11: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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