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和大自己27岁的男子相识后,对方说自己离婚单身并追求女子,女子信以为真

雪峰说法 2024-10-31 22:49:19

北京,女子和大自己27岁的男子相识后,对方说自己离婚单身并追求女子,女子信以为真,跟对方发生了关系。可当天女子就接到了男人妻子的电话,男子却说自己会努力跟妻子离婚,跟女子在一起,双方分分合合继续在一起。8个月后,男子疏远女子,女子感觉不对劲,多次要求跟男子结婚,男子提出两人分手,并主动提出愿意补偿女子。女子收到200万补偿款后,男子报了警,女子一家顿时傻眼了。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说起自己女儿阿蕊的遭遇,阿蕊的母亲真希望自己大病一场,等醒来后,女儿就从牢里出来了。

2017年3月,26岁的阿蕊通过哥哥阿康,认识了比自己大27岁的老刘。

阿康是老刘儿子的高中同学,后在同学推荐下,做了老刘的司机。

那时老刘是一家公司的高管,他所在的公司急需一名员工去国外跟进项目,虽然是临时工,但是薪酬优厚,阿蕊通过老刘的牵线搭桥,入职成功。

刚到国外,老刘经常在网上跟阿蕊聊天,他告诉阿蕊自己离异单身,并跟阿蕊表白,阿蕊被老刘征服了。

2017年8月29日,老刘让阿蕊回公司找他,老刘把阿蕊带去公寓,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老刘买来避孕药让阿蕊吃下。

当天,阿蕊就被老刘的第二任妻子小玲泼了一盆冷水,她打电话警告阿蕊离老刘远一点。

阿蕊质问老刘,这是怎么回事,并要求跟老刘分手。

可老刘却告诉她,自己正在努力的跟小玲离婚,等自己离婚后,就跟阿蕊结婚。阿蕊信以为真,两人分分合合,又走到了一起。

之后两人以老公老婆相称,并多次发生关系,可2018年4月以后,阿蕊突然感觉到老刘跟自己的联系越来越少。

阿蕊感觉不对劲,老刘摊牌,说自己不能跟阿蕊结婚,两人分手。

对于这样的结局,阿蕊难以接受,阿蕊一家给了老刘2个选择:一结婚,二给阿蕊两千万。

老刘觉得自己被阿蕊一家算计了,当时两人相处的时间并不长,对于这2个选择,他都没有答应。

之后双方再次沟通,阿蕊提出要求:老刘跟妻子离婚,跟自己结婚;如果不结婚,给自己2000万;给自己和哥嫂解决国企正式工作;当着自己的面,老刘打妻子小玲100个耳光……

老刘却提出:自己可以给阿蕊一套房,再加几十万做生意。

可阿蕊坚持要跟老刘结婚,双方沟通未果。中间人劝阿蕊一家,说服阿蕊不要跟老刘结婚,可以问老刘要三五百万。

可阿蕊并不甘心,2019年4月,她向相关公司举报老刘。

老刘再次跟她沟通,阿蕊通过哥哥阿康,告诉老刘,让老刘给自己600万买房的钱。老刘说要回家跟家人商量一下后,没有了下文。

阿蕊再次举报老刘,老刘说自己对不起她,愿意赔偿,但是希望阿蕊签下分手协议。

协议内容为:老刘给阿蕊200万后,阿蕊不再向老刘及其家人索要赔偿,不再相互骚扰和告他,且撤回已举报内容。

阿蕊对200万赔偿款表示认可,但是拒绝签字,她觉得这是对自己的侮辱。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老刘分4次,给阿蕊汇款200万元,后150万老刘备注为“补偿款”。

老刘给付补偿款后,本想着阿蕊应该消停了,可阿蕊却在短视频上再次发布视频辱骂自己妻子和妻妹,并再次举报自己。

老刘一气之下,报案处理,阿蕊及其哥哥阿康都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

1、阿蕊明知老刘有婚姻,还跟他在一起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阿蕊在得知老刘有家室后,并未跟他分手,而是继续跟他在一起,并且以夫妻相称,这是不道德的,有悖于公序良俗。

而老刘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有悖于公序良俗。

2、阿蕊及其哥哥阿康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阿蕊、阿康通过举报的方式,对老刘实施威胁,敲诈勒索老刘20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阿蕊和阿康犯敲诈勒索罪,阿蕊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万元;阿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处罚金3万元,责令两人退赔老刘200万元。

3、阿蕊及其哥哥阿康不服,提起上诉。

阿蕊和阿康认为他们不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目的,老刘给阿蕊的200万元,是其主动提出并自愿给予的感情补偿金,属于民事赠与。

阿康看到妹妹被欺负后,安慰妹妹,给妹妹出主意获得补偿,也是人之常情,并且他并未从这200万中获利。

可二审法院却认为:阿蕊、阿康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以举报相威胁、向老刘索要钱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蕊一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得当,驳回了再审申请。

无论男女,都应当洁身自好,婚外情是不可取的,如果因欺骗,受到情感伤害,可以用法律手段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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