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柜概不负责?”辽宁大连,女子拿400元去银行换零钱,拿回家后才发现,银行竟然给了4000元的零钱。女子懵了,连忙把多的钱给银行送了过去,结果,去还钱的时候,银行还没有发现给多了,随后得知自己搞错了,连忙向女子称谢并表示要给女子一袋大米!
女子连忙表示“我给你送过来,也没有图什么!”银行大堂经理表示不行,硬塞给女子一袋大米!
“原来银行也会出错!”事后,女子觉得好玩,将此事发布到网上。一时间引起热议!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为女孩的正直点赞!
但也有网友表示,你以为你做了好事!银行柜员可就惨了!
还有网友表示,不是说好的离柜概不负责!给你机会你却把握不住!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银行多给女子钱,对于女子而言属于不当得利!
女子拿400元到银行兑换零钱,与银行建立了兑换零钱的服务合同关系。银行只需要按照女子的要求,将4张100元面值的纸币,兑换同等价值的零钱即可。
银行柜员因为操作失误,给了女子总额4000的零钱,导致自身受损,女子得利,在法律上来讲属于不当得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即“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银行依法可以要求女子返还。
2、离柜概不负责不是免责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496、497条的规定,格式条款要发生效力,不仅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而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违法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否则就属于无效条款。
离柜概不负责系银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单方拟定的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
这样的条款免除了自身的义务,增加了储户的责任,其实属于无效条款,对储户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只能起到提醒、警示的作用。
同样,对银行而言也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不能作为储户多拿钱不给的依据。
3、不知道不当得利也就罢了,明知道不当得利,仍然拒绝返还,虽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而无论是银行少给钱,储户向银行讨要,还是银行多给钱,向储户讨要,能否成功关键是看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用户10xxx37
银行很多畜生,少给你钱时候你有什么证据能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