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上班第二天,就在店门口摔了一跤,导致手臂骨折,花了1万多的治疗费用,面

重瓦下庆 2025-03-09 09:57:51

重庆,女子上班第二天,就在店门口摔了一跤,导致手臂骨折,花了1万多的治疗费用,面馆老板给了6000就不管了。女子联系老板,要求赔偿,可老板却说女子不是店里的员工,自己是出于人道主义,把她送到医院去的。女子直接去面馆找人,可面馆其他员工的态度,让她彻底傻眼了。

朱大姐2月23日新入职了一家面馆,在店里做服务员,不料第二天就在店里摔了一跤,并且伤势不轻。

2月24日,朱大姐干完店里的清洁工作,准备把脏水倒掉,去清洗拖把和水桶,她一只手拎着拖把,另一只手提着桶子,走到门口的时候,一个不留神,脚下一滑,“啪”的一声就摔在了地上。

这一摔可不得了,手当时就肿得像个馒头,朱大姐疼得直哼哼。店里的同事见状,赶紧把她送到了医院。

医生检查完后,说是手臂粉碎性骨折,得做手术。

面馆替朱大姐交了6000元住院费用,之后就不再搭理她了。

朱大姐心里着急,自己住院花费了1万多,店里交的6000多早就不够用了,她联系当时给自己办理入职的财务小陈,结果小陈却让她直接跟老板苏女士联系,还说自己有事,暂时不在那边了。

朱大姐又赶紧给老板苏女士打电话,没想到苏女士却说自己认不得朱大姐,自己没有听说自己面馆有员工摔到了,之后更是直接就把朱大姐的联系方式给拉黑了。

朱大姐想让小陈帮自己作证,可等她再次联系小陈时,对方却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了。

朱大姐实在是没办法了,联系媒体。

记者联系苏女士,问她朱大姐是不是在她店里上了两天班?苏女士却说:自己店里没有这个员工。

记者又问:那朱大姐是不是在店里摔倒的?苏女士也给予了否认,说自己店里没有员工摔伤,也没有人跟她说这个事情。

记者接着问:那当时是谁把她送医院去的呢?

苏女士却表示:我听面馆的人说,她进来的时候我们还以为她是来消费的,过了一会儿她说手臂疼,让我们送她去医院。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就送她去了,结果好人还做了坏事。

记者和朱大姐一起来到面馆,想找其他员工问问情况。可店里的员工们一个个都躲着,有的甚至说自己不认识朱大姐,有的干脆不说话。

朱大姐拿出手机,说自己还有那个说不认识自己的员工的微信呢,现在他们就不承认自己了。

兴许是被朱大姐拆穿了,这个员工表示他们只是打工的,又管不了这事,让朱大姐去找老板,不要找他们。

朱大姐心里委屈极了,她拿出手机,给记者看了她办理入职时的聊天记录。

2月23日,财务妹子小陈加了她的微信,让她填写一下入职信息,包括她的姓名、联系电话、入职时间、岗位、工资、学历专业、住不住宿舍、联系人等各自信息,朱大姐根据对方的要求,把这些信息都回复了过去。

双方也约定,朱大姐从2月23日开始上班。

虽然面馆老板苏女士不认可朱大姐是她店里的员工,但是朱大姐跟财务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朱大姐确实是在店里上班的。

双方沟通未果,朱大姐失望的离开了面馆,但是她表示自己会将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朱大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朱大姐跟面馆存在事实的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朱大姐和财务小陈的聊天记录来看,朱大姐于2月23日入职了这家面馆,尽管老板不予认可,但实际上,朱大姐确实跟面馆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面馆的员工。

2、朱大姐可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跟面馆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情。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朱大姐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单位,摔倒受伤,并且是面馆的工作人员把她送往医院救治的,面馆也垫付了她前期的治疗费用。

朱大姐可以先对自己的伤势申请鉴定,然后要求面馆给予相应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朱大姐可以要求面馆老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

如果跟面馆老板协商解决不了,朱大姐可以收集证据,将自己的遭遇反馈给相关部门,也可以将老板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有什么好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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