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男子花3000多元网购了一个大大的白色小熊雕塑,放在自己的民宿做吉祥

重瓦下庆 2025-03-09 09:58:46

河南开封,一男子花3000多元网购了一个大大的白色小熊雕塑,放在自己的民宿做吉祥物。谁知男子竟因这个小熊被告上了法院,对方称男子所购买的白色小熊是假货,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所以要求男子赔偿38000元。男子不服称:那你们应该去找卖家,凭啥找我买家?

(事件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

潘先生在几年前开了家民宿,装修风格十分简朴,但是看上去十分的干净,吸引了不少顾客前来。

后来有顾客反馈说潘先生的民宿太简单了,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建议潘先生可以弄几个装饰点缀一下。

潘先生是一个十分听劝的好老板,既然是顾客提的意见,那不得不重视起来,以保证更好的客户体验。

因此,潘先生找了不少懂设计的朋友帮忙。有朋友就建议潘先生可以给民宿弄个吉祥物,这样就能让顾客记忆犹新。

之后,潘先生就在网上开始搜寻,最终找到了一款大大的白色小熊手捧爱心的雕塑。潘先生觉得这个白色小熊十分可爱,而且白色与民宿的主题色也很搭。

因此,潘先生就下了单,一共支付了3380元。几天后,白色小熊到货了,潘先生迫不及待地将小熊拆了出来,然后放在了一个景观台边缘。

自从白色小熊出现后,有不少顾客经常会带着孩子与小熊合影,的确给了顾客更好的体验。

可万万没想到,不久后,潘先生竟被人给告了,而且告的理由十分奇葩,说这个白色小熊是假冒伪劣,且侵犯了对方的设计专利以及展览权,所以要求潘先生赔偿38000元。

潘先生觉得对方有点不正常,就算是侵犯专利和展览权,那不应该去告卖家,关我买家什么事儿?

可对方公司却表示:商家也一并告了,但只要潘先生愿意赔偿,那可以撤诉处理。

潘先生自然不服,他认为自己没有错,于是拒绝赔偿。而卖家坚称是在网上找到了图片,然后模仿做的,并不知道这款白色小熊是公司的专利产品。

那潘先生的行为到底算不算侵权呢?

首先,卖家的行为肯定侵权。

卖家虽然是从网上找来了素材,并且按照1:1制作了白色小熊,且他们并不知道这个小熊已经是公司的专利产品了。

可是不知道并不代表可以免责。卖家作为经营者,在网络搜集白色小熊图片后,应当对其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进行搜查,这个网上都能查到。

因此,卖家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公司设计且具有知识产权的白色小熊,这显然是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不过,这个小熊并不算是假货,只是不被公司认可,所以才说它是假的,这其实就是某奢侈品牌包包以及高仿包包的区别。

高仿包是真的包,但挂牌或品牌是假的,因为没有得到授权。

因此,卖家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潘先生虽然是买家,但也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里所侵犯的权益,法律上称之为展览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8项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公司认为潘先生购买了即便是假的白色小熊,他只要不对外展示,那不会追究潘先生的责任。可是潘先生将白色小熊作为民宿吉祥物,且吸引了不少顾客与白色小熊拍照,从而增加了营收。

因此,潘先生是利用了未经允许制作的白色小熊进行了牟利,所以应当赔偿。

不过,卖家不知道公司对白色小熊享有知识产品,那作为消费者的潘先生就更不知道了,所以对于潘先生这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的,一般来说会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后,有网友表示:赔偿一点可以理解,但赔偿38000元就无法理解了,这个白色小熊的制作成本才多少?公司的索赔依据又是什么?

还有网友表示:看来我也得多设计一些卡通人物形象,然后去申请知识产权,在把卡通人物形象图片挂网上,这样岂不是可以空手套白狼?

甚至有网友表示:这不就跟那个肉夹馍案件差不多嘛,就感觉知识产权这个东西有点过于离谱。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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