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的房子在中介挂了3年都卖不出去,急了,便找到一家房产行销代理公司,

雪峰说法 2025-03-08 00:24:49

福建厦门,女子的房子在中介挂了3年都卖不出去,急了,便找到一家房产行销代理公司,进行房屋全权策划营销推广。他们约定,如在约定期限提前售出,获取750万的2%佣金,果真,签约一个月,女子的房以750万的价格卖出。可她却说房子卖出与这家公司推广无关,一分不给。这家公司怒了,一纸诉状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按合同约定支付15万佣金。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光明网)

刘颖在2020年5月就把房子以750万的价格挂在了中介,等了3年都卖不出去,她看购房热情确实低迷,房价渐跌,急了。必须得想个万全之策,能尽快出售掉这套房。

她听说有一家房产行销代理公司,创立了“管家代理出售”模式,进行房屋全权策划营销推广,以向其他中介机构营销推广的方式,收取佣金。这种方式可高效促成交易。

刘颖看到了希望,觉得可以试试。便慕名而去进行了解。

A公司负责人对刘颖所期待的卖房要求,信心百倍,承诺此房交给他们,不出2个月就可卖出。

刘颖一听,情绪兴奋,2023年10月19日,与A公司签订了《管家代理出售协议》。

协议约定:1、刘颖全权委托A公司负责房屋出售营销策划推广,营销策划推广费用由A公司自行承担。

2、委托期限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15日,委托期限内售出,A公司完成任务,刘颖需支付服务佣金。

2023年11月6日前能750万成交,服务佣金为成交价的2%为15万,刘颖可根据公司的实际反馈自行选择客户成交。

3、在委托期限内,刘颖不得跳过A公司私自与其他中介公司或个人签订售房协议,若违反此规定,刘颖也应向A公司支付服务佣金。

4、A公司房产委托挂牌不低于30家中介公司,地推中介不低于50个门店,组织经纪人微信推荐不低于500人次。

刘颖对此协议很满意,并承诺按合约执行,不会私自卖房。

找对人, 事半功倍!A公司施展专业手段,声势浩大地展开策划推广计划。

2023年11月1日,在他们签约不到一个月,刘颖的房子在一中介公司成功卖出750万。

买主梁山是个痛快人,全款交付,与刘颖很快完成过户手续。

纠结3年多的房子,如愿出售,可刘颖把钱往兜里一揣,拍屁股走人,对与A公司的约定抛之脑后。

A公司一头懵,房子卖了,佣金咋不提了?可当他们追要佣金时,刘颖的回复气的他们脸色发青。

她说A公司未遵循约定的第4条的要求,服务量化并未达到,推广力度不够,没资格得到佣金。

买主梁山并不是因他们的推广得到房源信息,而是自己找到这家中介,然后联系她的,A公司并没参与交易的任何一环节,对买家成功签约未起到丁点作用,佣金与他分毫无关。

这不是胡搅蛮缠,放刁撒泼吗?约定第3条有规定,如期限内私下与其他中介或个人签售,同样要支付佣金。更何况,刘颖签约的中介就是A公司30家中介之一,从哪一点上,刘颖都要支付15万佣金。

A公司向刘颖讨要未果,一怒之下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她按约定支付15万佣金。

在这件事上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民法典》第928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刘颖与A公司签订了《管家代理出售协议》,此公司负责营销策划推广,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售出任务,获取佣金。

2023年11月1日,房屋在一中介成功750万售出,与约定的11月6日前售出还早了几天,且由A公司30家中介之一售出,故合同成立,应予以支付750万的2%佣金15万。

在房屋成功售出的情况下,刘女士以A公司履约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并无有利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颖提出A公司的服务量化并未达到挂牌30家中介公司,地推中介50个门店,组织经纪微信推荐于500人次的规模,违反了合约的第4条规定,推广力度不达标。

买主梁山也不是通过推广信息得到的房源,及A公司与房屋售未起到任何作用等等理由,认为房屋售出与A公司的服务无因果关系。

法院要求她提供她所有说辞的证据,开证明所说为事实。而她却拿不出有利证据,故而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通过调查与对此,认为刘颖的房屋成功售出,A公司功不可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刘颖以750万中介挂牌3年未卖掉房子,而与A公司签订了《管家代理出售协议》后,不满一个月时间,就成功以750万满意价钱卖掉房子,形成鲜明对比,A公司的营销策划推广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对此,刘颖应遵循诚信原则,按合约支付15万的佣金费用,不可找借口逃避履行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刘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人物为化名) 您认为刘颖是否应该支付佣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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