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徐某结婚2年后,以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返还24万元

雪峰说法 2025-03-08 16:07:37

山东德州,徐某结婚2年后,以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返还24万元彩礼,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徐某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5岁的徐某经人介绍和23岁的杨某相认,因为二人年龄相仿,双方家庭经济状况也非常相近,不仅双方满意,两人家庭也比较满意,因此,双方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一个月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两个家庭经过商量,确定彩礼为244990元,结婚的日子等过段时间再确定。

但是不久,杨某的身体就出现异常,随后进入医院治疗,经过检查,杨某被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好在杨某治疗及时,很快长久住院,但是需要经常治疗。

虽然如此,徐某和杨某在订婚半年后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并举办了隆重的婚礼,同时,徐某向杨某家庭支付了244990元的彩礼。

婚后,杨某因为身体原因多次治疗,先后花费5万多元。治疗当中,徐某了解到该疾病可能会遗传,且目前的医疗手段并没有根治的办法,因此,医生建议最好的办法就是不生育。

起初,徐某觉得二人年龄还小,不着急要孩子,等以后杨某的病情彻底好转以后再要孩子。但是两年以后,杨某的病情依然如此。

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随后,徐某到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婚前并没有告知自己患病一事,以杨某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婚姻无效,杨某返还彩礼24499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理由是:

红斑狼疮为一类慢性、反复发作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总称,该病目前尚无法根治,该病具有基因遗传性,遗传概率约10%,如果生育女孩,遗传概率还会成倍增加。且该病容易反复发作,治疗费用高,非普通家庭经济能够承担。杨某婚前隐瞒了患病的事实,如果他婚前得知杨某患病,肯定不会同意结婚。

杨某则辩解:第一、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重大疾病;第二、虽然该疾病目前无法根治,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后肯定可以攻克;第三、从二人两年共同生活经历来看,她的身体状况也是比较好的,并没有达到不能自理的地步。第四、二人订婚后不久,她就去医院看病,婚后已将患病事实告知徐某。徐某起诉的目的仅仅是找个理由,索要彩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具体到本案,徐某称他婚前不知道杨某患病一事,而杨某称她已经告知徐某。徐某向法院提交了杨某患病的相关证据,但是杨某经法院多次询问,均不能回答告知徐某病情的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员等信息。

因此,法院认定杨某婚前向徐某隐瞒了患病的事实,但是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还看该疾病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疾病。

关于患有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对重大疾病的审查一方面要考量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审查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应审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婚后生活的紧密度。

一方面,本案徐某主张杨某隐瞒其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如杨某婚前告知,其不会同意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但本案双方共同生活已有两年多时间,具有一定的生活关系紧密度,不宜仅以徐某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观意识来确认案涉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本案关键还要客观审查该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另一方面,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也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以外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尿毒症、不能生育的生理缺陷等。

另外,系统性红斑狼疮是自身免疫性疾病,症状由轻到重遍及全身,会累及皮肤、关节、心、肺和中枢神经系统等,系统性红斑狼疮是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一般治疗分为两个阶段,缓解病情期和长期维持期,只要坚持长期治疗,患者是能做到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的。

目前,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已经由过去的急性、高致死性疾病转为慢性、可控性疾病,该疾病非遗传性疾病,病情稳定的狼疮患者亦可正常孕育。

综上,本案杨某虽然婚前隐瞒了患病事实,但因该疾病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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