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不可离婚等等这些婚姻道德,并不是自打基督教在罗马人和日耳曼人中获得统治

鹤毅看过去 2025-02-24 20:22:13

一夫一妻、不可离婚等等这些婚姻道德,并不是自打基督教在罗马人和日耳曼人中获得统治地位之后就立刻付诸实践的。中世纪早期的婚姻制度和状态和后来有很大区别,教会要改造它们,需要付出坚定而持久的努力。公元726年,教宗格里高利二世处理了一个申诉,某男子的妻子患有慢性病,无法进行性行为。丈夫希望离婚并娶一个有性能力的女子。教宗劝请愿者保持禁欲更好,但还是批准了离婚和再婚,前提是该男子继续赡养他的第一任妻子。当时并非所有婚姻不美满的夫妇都寻求教会批准来离婚。在七、八世纪的高卢以及其他地方,双方同意就分手仍然很常见。神职人员和君主偶尔会限制,但收效甚微。

通奸通常被公认为离婚的充分理由,当局大都允许离婚后再婚。然而,到了八世纪末,教会和国王开始重新主张旧禁令,禁止因通奸离婚后再婚。796年的弗留利会议承认妻子的通奸仍是合法的分居理由,但只要另一方活着,就禁止任何一方再婚。查理曼在802年的一份法令中采纳了这一政策,从而将其推广到他的整个帝国。

在八、九世纪,已婚夫妇发生性关系的能力在法律上重新获得了重要性。罗马法中,双方的性能力在判定他们是否结婚时是一个次要问题。然而,日耳曼人的婚姻观念中,性交完成非常重要,这使得阳痿和性冷淡的问题变得更为尖锐。一份流传于九世纪中期、署名为教宗大格里高利(实际上是一篇摘自美因茨大主教拉班努斯·毛鲁斯[约776 - 856年]的信件)的文件授权那些无法进行性交的夫妇解除婚姻。这个政策最早可追溯到格里高利二世726年的一封信,并被至少两个八世纪的教会法规收录。在这种情况下,教会鼓励无法进行性行为的夫妇继续在一起过已婚的贞洁生活。不过,格里高利二世同意授权有性能力的伴侣再婚。

兰斯大主教辛克马尔在处理阳痿和性冷淡问题上引入了进一步的细微差别。当他处理两起臭名昭著的离婚案——中法兰克国王洛泰尔二世(855 - 869年)与图特贝尔加王后,以及奥弗涅伯爵艾蒂安与图卢兹伯爵雷蒙德之女——他发现区分先天阳痿和后天阳痿(辛克马尔认为可能是由巫术引起的)是有必要的。先天阳痿是永久性的,这为健康一方的分离和再婚提供了充分理由,而阳痿一方必须保持未婚状态。后天阳痿则可能被治愈。因此,双方可以分离但不能再婚,这样如果阳痿被治愈,他们可以重建婚姻。

在这一时期,尽管教会态度矛盾,但纳妾在各个阶层仍然很常见,至少显贵和富裕阶层是这样。一方面,教会出于多种目的(包括确定进入宗教生活或神职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将纳妾视为等同于婚姻的功能性存在。另一方面,教会决心限制纳妾。他们反复警告已婚男子不得同时拥有妾和妻子。863年的罗马宗教会议坚持认为女性必须能够自由选择是否成为妾,因为父母总是非法地强迫女儿陷入这种关系。

道德上,男人应该和女人遵循相同的性行为标准只是一种理论规范。社会实际做法却完全不同。第三次亚琛宗教会议(862年)宣称,男人在婚前保持童贞是罕见甚至几乎闻所未闻的事情。但男人在性方面基本不受惩罚,只要这些行为没有侵犯其他男人的权利。但女人即使有轻微的性过错也会受到严厉惩罚,部分是由于怀孕的风险,部分是在于女性贞洁具有可观的市场价值。女性的性错误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而且还会降低她作为妻子或妾的吸引力。

尽管教会不赞成婚外性行为,但在早期中世纪,私通现象很普遍。王室和贵族高层中的性丑闻记载很多。墨洛温王朝宫廷中有不少好色之徒。达戈贝尔特一世国王(623 - 638年在位)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抛弃了父亲为他挑选的妻子,然后不仅娶了美丽的南蒂尔德,还有另外两个妻子。他还与一位从未娶为正式妻子的奥斯特拉西亚情妇有染,这位情妇给他生了一个儿子。《弗雷德加编年史》声称因为害怕书太长而无法在书中列出达戈贝尔特所有情妇的名字。达戈贝尔特之子克洛维二世(638 - 656年在位)的妻妾和情人数量之多更为惊人。包括查理曼在内的加洛林王朝统治者,在性履历方面也并不比墨洛温王朝的人逊色。

“很难看管住美貌的妻子。”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如是说,这反映出在西哥特王国,私通现象多么频繁。整个西方的虔诚神职人员为肃清这种现象而烦恼。虽然教会继续将私通视为离婚或分居的理由(无论是否有随后再婚的权利),但这一时期的教会作家主要将私通视为一种应受忏悔的道德冒犯,而非教会法中的罪行。世俗法律更为严厉,可能会对通奸者处以巨额罚款。然而,日耳曼统治者更倾向于保持家庭的完整,他们不鼓励夫妻仅仅因为其中一方有婚外情而分居。教会则致力于阻止通奸案件中的有罪一方与犯罪伴侣结婚,即使在双方的原配去世后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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