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送想追求的女下属回家时,在女下属下车前做了摸额头等动作。女下属被吓到后,立即下车跑着回家。女下属脚扭伤并离职后,先是报警、后又以男子对其实施了骚扰行为造成其脚扭伤并导致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等5千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来源:湖北武汉中院)
陈某大学毕业后加入了一家公司,她的上司童某是她在面试时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入职后,童某在工作中给予了陈某很多帮助,经常让她有机会展示自己的能力,并在出差和见重要客户时带她同行。陈某认为童某如此关照自己是为了证明他的用人眼光,因此工作非常努力。
然而,在一次同事聚餐后,童某向陈某表达了爱意,但被陈某以已有男友为由拒绝。为了避免尴尬,陈某申请调到了其他部门。不久后,陈某的男友因异地恋分手,童某得知后再次追求陈某,并成功将她调回原部门。
一天晚上,公司聚餐后,童某提出送陈某回家。途中,童某试图拥抱陈某,导致陈某下车后因害怕跑进小区时扭伤了脚。陈某随后住院三天,并出院后向公司投诉童某的骚扰行为。童某受到公司处罚,陈某则被调到其他部门,三个月后主动离职。
离职后,陈某报警并起诉童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5万元。尽管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未认定童某违法,但陈某认为童某的行为导致她精神高度紧张,进而扭伤了脚。
童某辩称:
1.陈某穿着高跟鞋和紧身裙,扭伤是自身原因。
2.公安机关未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索赔精神抚慰金无依据。
3.陈某住院期间公司正常发放工资,误工费无事实依据。
4.陈某未能证明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公安机关未认定童某违法,但从他事后道歉的信息、公司的处分等事实来看,可以认定童某对陈某实施了骚扰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童某应承担民事责任。陈某扭伤脚与其受到惊吓后的紧张状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童某需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还指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因此也需承担部分过错责任。此外,虽然陈某提供的心理医生病历未能证明其患病,但童某的行为确实对她造成了精神损害,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千元。
最终,法院判定童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陈某医药费等1500元及精神抚慰金3千元。童某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