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与二婚丈夫闹离婚时,指使堂弟开走丈夫用于谋生的出租车。丈夫趴在引擎盖上阻止时,女子竟让堂弟加速后急刹的方式甩开丈夫,之后二人开车扬长而去。丈夫受伤住院一年花费40多万元医药费后,还是病重死亡。那么女子与其堂弟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女子李某出生于1986年,与前夫离婚后,李某独自带着与前夫所育的儿子生活。
男子陈某是名出租车司机。陈某与前妻育有一个21岁的女儿、18岁的儿子。
陈某与李某登记结婚重组家庭后,与李某及其与前夫所育的儿子小李共同生活。
可婚后陈某才发现原来李某的性格非常强势,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偶有动手行为。
事发当天早上7时许,李某刚起床就又因生活琐事与陈某发生争执。小李被二人的争吵声吵醒后,偷偷打电话给外公李大爷。李大爷得知此事后,让小李马上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上门将二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李大爷得知女儿已在派出所后,怕女儿李某吃亏,又打电话给其侄子张某,让张某到派出所接李某回自己家来。
因李某与陈某只是夫妻生活纠纷发生争执且这次没有动手,民警只是对二人批评教育。
可李某离开派出所见到张某后,已经打算离婚的李某,为了尽量多分点夫妻财产,却让张某将丈夫李某用于谋生的出租车开走。
张某同意后,李某坐在副驾驶上。
李某发现后,立即上前制止。见张某没有停车的意思,陈某趴在引擎盖上制止。
可李某见状,丝毫没有顾及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六年丈夫陈某的安全,竟让张某通过加速、急刹车的方式,将陈某甩开后,再加速离开。
张某做事也没想后果,真就那样做了。陈某被急刹车甩到地上后,因头部先着地,当场昏迷不醒。
可张某、李某不仅没有下车查看陈某的伤情,还直接驾车离开了现场。
陈某被路过群众发现并拨打110、120后,送往医院抢救,民警在李某娘家将其抓获归案,并又根据线索将开车的张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陈某在医院住院近一年时间,为此产生近48万元的医药费。
期间,为了支付陈某的医药费。李某以一人一半为条件,同意卖掉夫妻共同所有的出租车。即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还是通过家人拿走了卖车所得款17万元的一半、8.5万元。
陈某住院一年后因病重死亡。后经司法鉴定,陈某系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检察院认为:
虽然张某主观上没有致陈某死亡的故意,但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多年驾驶经验,因此,其应当知道其通过加速、急刹的方式会导致陈某身体受到损害的后果,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处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李某并非驾驶员,但其指使张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故二人系共同犯罪,且其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因此,李某、张某均系本案中的主犯。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第2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李某、张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张某赔偿陈某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获得谅解。但李某却并没有赔偿,因此,家属仅对李某一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检察院的观点,但因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且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张某有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故分别判处李某、张某有期徒刑11年、10年。
至于民事诉讼部分,因家属只追究李某一人的责任,且李某提供了其支付医药费的部分转账记录,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7万余元。
张某上诉认为:
1、其只是在紧急情况下对危害结果没有作出准确判断。即主观上是一种过失心态,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其同时具有积极赔偿获得谅解以及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3、当时陈某趴在引擎盖上,用手砸挡风玻璃,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李某认为、
第一,系其将张某引到父亲李大爷家中的,其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并减轻处罚。
第二,陈某长期对其家暴,存在重大过错,系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
第三,张某支付家属的20万元当中,有10万元是其父亲李大爷的,故也应当认定其具有积极赔偿情节并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陈某曾经对李某有过家暴行为,但对于本案而言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其次,张某系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场接受处理的,故李某不具有立功情节。
最后,事发时张某坐在驾驶室且车辆未熄火、陈某趴在引擎盖上。即张某当时并没有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故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先前条件。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