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买了一份重疾险,每年保费一万多,保额30万,三年后,男子被确诊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男子投保前已经查出右肺有肺结节,此次发病不是“首次发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后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约支付理赔金。法院这样判了。
(案件来源:南京零距离)
李剑所在的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员工去体检,李剑身体很好,从来都没有发现过有什么问题,直到2019年,他被查出右肺有数个结节。
当时李剑心里咯噔了一下,他对肺结节知之甚少,不过,他知道肺结节也有良恶之分,好在医生说他的肺结节不大,大概率是良性的,只要定期复查就行了,不必过于担心。
但李剑还是不太放心,几个月后,他又去别家医院做了检查,得到的结果和上次一样,李剑这才松了一口气。
尽管这样,李剑还是有些担心,自己年纪一年年大起来,说不定哪天身体就出现了问题,万一得了什么不好的病,就自己家里的这个条件,恐怕难以承受。
为了让将来的生活能有个保障,经过深思熟虑后,2020年4月,李剑咬咬牙买了一份重疾险,每年保费10353元,保额是30万元。
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首次发病,在指定医院被确诊为符合本合同中所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赔付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费。
时间很快又过去了三年,2023年9月体检时,李剑右肺下叶被发现有阴影,不幸的是,后经切片化验,被确诊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
这个结果对李剑打击非常大,万幸三年前他买了这份重疾险,有了这份保障,至少经济上的压力会轻很多。
万万没想到,当李剑拿着资料,满怀期待来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拒绝赔付,理由是李剑在2019年就查出右肺有结节,这次发病与肺结节有关联,不属于“首次发病”,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相符。
李剑的心一下子沉到了谷底,他不明白,虽然自己确实在2019年就查出有肺结节,但当时医生说是良性的,而且在之后几年的体检中,肺结节都被诊断为良性,而这次发病是右肺下叶恶性肿瘤,怎么会不是“首次发病”呢?
可不管李剑怎么和对方理论,对方始终一口咬定他在投保前就已经发病,这次并非“首次发病”,因此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对此,李剑非常失望,他不认可对方的这种说法,但自己是弱势一方,再怎么和他们理论,估计也不会有什么结果。
难道三年的保费就这样泡汤了?李剑不甘心,考虑再三后,他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约支付理赔金。
那么,李剑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李剑认为,自己在2019年体检时首次发现右肺结节,包括之后几年的多次复查,诊断结果都为良性,自己在2020年投保时也如实告知了这一情况。
而这次确诊的是右肺恶性肿瘤,跟之前的良性肺结节无关,应属于合同中所指的“首次发病”。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金。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李剑在投保前就被查出右肺有结节,之后他也按医嘱定期复查,而肺结节有癌变的风险,所以可以认定其在投保前就已经发病,此次发病不属于合同中所指的“首次发病”,故保险公司无须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发病的时间点,虽然李剑2019年就已经被查出右肺有结节,但肺结节并不一定会发展成为恶性肿瘤,所以,保险合同中所指的“首次发病”,应认定为2023年被确诊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这一次。
最后,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按约支付理赔金。 (文中李剑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