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与表妹相恋后致其生下一男孩,结果被家人发现,为此表妹一家与男子断

重瓦下庆 2025-02-11 01:07:25

江苏淮安,一男子与表妹相恋后致其生下一男孩,结果被家人发现,为此表妹一家与男子断绝了往来。待男子70多岁后,他无小可依,于是找到了50多岁的儿子,要求每月支付4000元赡养费,但遭到了拒绝。儿子悲愤地说:“从小到大他都没给我一分钱,凭啥让我养?”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

50多年前,男子赵某与表妹李某发生了不伦之恋,并发生了关系。由于没有做好安全措施,李某不慎怀孕了。

随着胎儿的渐渐长大,李某见瞒不过去了,只得向父母坦白了实情。

李某的父母对此十分气愤,他们与赵某一家大吵了一架,自此赵某未再见过李某。

由于李某未婚先孕,父母担心被人知晓,所以在家偷偷让李某把孩子生了下来。

后来李某远嫁他乡,而她的儿子小赵则一直由李某的父母和哥哥照顾着,他们从不让赵某前去看望小赵。

不过,赵某一直惦记着小赵。40多年后,赵某家的老宅子遇到拆迁,他将5万元的拆迁款中的4万元给了小赵,以弥补多年未照顾的亏欠。

在赵某70多岁时,他住进了养老院,丧失了劳动能力,就连生活都不能自理。这时赵某突然想起了小赵,于是要求其支付每月4000元的赡养费。

可是小赵却以赵某未曾尽过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赵某。无奈之下,赵某将小赵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赵某提出:

1、我和李某即便当年存在不伦之恋,但与小赵的确是父子关系。现在我没有了收入来源,且生活不能自理,小赵作为儿子,理应赡养我。

2、我的老宅子当初拆迁时,曾将4万元给了小赵,作为多年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弥补。

对此,小赵辩解称:

1、赵某当年的确实给过我4万元,但那是留给他百年后办理丧事使用,并不是对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弥补。

2、赵某在分得拆迁款后,将剩余部分及他的工资全都给了他侄子。既然如此,应当由赵某的侄子来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的意见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已经70多岁,患有多种疾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自理能力,且没有固定经济来源。

小赵作为赵某的儿子,理应承担起赡养赵某的职责。

其次,小赵主张赵某未曾尽过抚养义务,那是因为李某父母和哥哥的阻拦,导致赵某无法与小赵见面、接触。

此外,父母是否对女子履行抚养义务,并不是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的先决条件。

在法律上,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是独立分开的,并非等价交换。

最终,经过法官的劝解,小赵同意将赵某接至家中照顾。如果因意外导致无法将赵某接至家中照顾,那小赵应当支付每月1800元的赡养费,直至赵某过世。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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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4xxx46

用户14xxx46

4
2025-02-11 19:29

对于男人而言:生而不养、畜生不如、为什么要认畜生为父、对于女人而宫:生而不养、断指可还、毕竟十月怀胎、还是有功劳的

用户69xxx58

用户69xxx58

3
2025-02-11 18:57

天降大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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