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62岁老太在菜市场买菜,不慎踩到一块洋葱皮,她脚下一滑,摔成了骨折,牙也磕坏了。老太气不过,一纸诉状把菜市场告上法庭,索赔20万。菜场方却觉得,老太不应该穿拖鞋买菜,况且是她自己不看路摔的,应该负全责,怎么能赖他们头上?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傍晚,62岁的王老太接完孙女放学,就朝着附近的菜市场走去,准备买点菜,回家做晚饭。
菜市场里人声鼎沸,王老太熟练地穿梭在各个摊位间,挑选着新鲜蔬菜。
然而,她走着走着,竟突然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
孙女见状,吓得连忙上前搀扶,但王老太已经疼得无法起身。
小孙女见状,机灵地拿起手机,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只见王老太痛苦地坐在地上,旁边地面上有一滩半透明的白色糊状物,很可能就是导致王老太摔倒的“罪魁祸首”。
民警拍完现场照片留证后,把王老太紧急送往医院。
经检查,王老太这一摔,不仅摔出骨折、牙齿损伤,右腕关节也摔出毛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医院里,王老太做完手术,经历了十多天的恢复。
出院后,她一纸诉状把菜市场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20多万元。
法庭上,菜市场方坚称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在多处设置了防滑警示,还铺设了特殊地砖,并有保洁人员定时清扫,还要他们做到什么份上呢?
他们认为,王老太穿着拖鞋来菜市场这种地方,本身就不安全,而且她在走路时没有留意观察路面情况,才摔的,应该负主要责任。
可法官却认为,王老太穿的拖鞋就是常见的夏款凉鞋,这不是导致她摔倒的直接原因。
通过警方的拍照留证和监控,可以看到事发时地面上有一块类似洋葱皮的异物,也正是这块湿滑的垃圾,造成了王老太的摔倒。
因此,市场方是有责任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菜市场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基本义务。
根据监控视频和现场照片,菜市场地面上存在类似洋葱皮的湿滑垃圾,且未能及时清理,这直接导致了王老太的摔倒。
因此,菜市场管理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此法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菜市场管理者负有主要责任,但王老太在行走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因此,王老太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此法条,可以减轻菜市场管理者的部分责任。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没有要求菜市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王老太因摔倒导致骨折、牙齿损伤和右腕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此法条,她有权要求菜市场管理者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菜市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垃圾,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王老太在走路过程中确实没有注意路面情况,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菜市场方赔偿王老太8.6万余元。
对于这个结果,双方都没有选择上诉,接受了裁决。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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