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付某在地铁始发站等待上车时,看到男子姚某从自己面前晃晃悠悠的走过,然后径自排到了自己右前方。付某当即很不爽,心想你这是插队啊。就在列车到站乘客准备上车时,付某各种拉扯姚某,但还是没能超过姚某,为此付某狠狠打了姚某几个巴掌。姚某受伤后,把付某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但付某却说是姚某插队在先,其自身亦有过错。那么法院又该如何裁决呢?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案发当天下午六点多,付某准备坐地铁五号线,因为是始发站,所以大多乘客并没有把中间通道预留出来。每一个门口排了好几队。
付某排的那个门口,至少是三队,就在付某一边等车一边玩手机时,姚某慢慢悠悠从付某身边经过,而且姚某直接侧身排到了付某的右前方。
从姚某的角度来说,毕竟门口是三队,只不过中间那一队不显眼而已。但是付某却并不这样认为,付某觉得,姚某是故意在插队,明明那里没有队。于是乎,付某就记恨上了姚某。
很快列车就来了,门口排队的人都开始动作起来,这时候付某直接开始往前挤,打算把姚某挤到其身后。
但因为人太多,挤来挤去,付某也没有把姚某挤到其身后。眼见姚某马上就要上车,付某心里更火大了,直接动起了手,不停地在姚某身后推搡,姚某感受到身后付某的恶意之后,便准备转身应对。
可是付某此时竟然直接用手开始击打姚某的头部和面部。姚某被打的一脸懵,不知自己到底做了什么,让付某如此痛恨自己。
就这样姚某一直没还手,付某则一直对着姚某不停地输出,直到打到姚某嘴角出血,之后警方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经过司法鉴定,姚某左侧上唇皮肤贯通伤,上唇黏膜损伤,构成轻微伤。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付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付某出来之后,姚某要求付某赔偿其医疗费以及误工费,但付某却直接表示,自己已经因为殴打姚某受到了治安处罚,也交了罚款,怎么还要赔偿这些乱七八糟的费用?
而且当时你姚某插队了你自己不知道吗?你自己对双方纠纷的发生亦有过错,怎么现在还好意思来要赔偿呢?
姚某一听这个,觉得付某是“无理搅三分”,于是就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梳理了一下,相关证据收集好,直接把付某告上法院了。
在法院,姚某只是说,付某殴打自己是真,警方对其进行处罚是真,自己到医院去了很多次,花了很多钱也是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付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9287.27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材料,地铁站台监控视频,就医相关材料等,可以认定付某、姚某在乘坐地铁排队时发生争执。
过程中付某主动殴打姚某头部及面部,导致姚某唇部受到伤害。付某侵害姚某的合法权益,为此应承担相应损失。
虽然付某表示是姚某插队,姚某对纠纷发生亦有过错,但却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法院对付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令付某赔偿姚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7627.93元。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