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男子讨要工资未果跑到雇主店内上吊自杀身亡,虽然事后第3天雇主将工资支付

重瓦下庆 2025-02-12 12:00:44

陕西榆林,男子讨要工资未果跑到雇主店内上吊自杀身亡,虽然事后第3天雇主将工资支付给男子家属,另多给了男子家属5万元,但是男子家属还是难以释怀,要求雇主赔偿59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拖欠工资对于社会地位较低、生活不易、仅靠微薄收入养家糊口的男子而言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从公平角度,判决雇主分担男子死亡20%的责任,支付男子家属14.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雇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陕西省榆林市中院)

据悉,1年前,男子李某在一家门业服务部从事加工铝合金门窗工作,与雇主高某相约年薪5万元。

李某干了约1年后,高某仅仅支付给李某1.5万元。

李某因为上有2个老人、下有2个年幼的孩子要养,便多次向高某讨要,未果后,跑到门业服务部店内上吊自杀。

事发后第3天,高某便将剩余的3.5万元工资转给李某的家属,另外还多转给李某家属5万元,作为埋葬李某的费用。

虽然如此,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李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正是高某拖欠工资,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致使李某通过极端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59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李某家属的控诉,高某不否认拖欠李某工资的事情,但是认为自己拖欠工资与李某自杀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双方就李某受雇于高某处务工的事实无争议,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作为获得劳务者的被告,理应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李某家属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李某生前确实向高某索要过工资,然索要工资未果有多种救济途径,并非是采取极端方式,高某并没有侵害李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故李某的自杀行为并非高某的行为直接导致。

李某生前是一个普通打工人,社会地位较低,生活实属不易,依靠微薄的收入养活其家庭成员衣食住行,虽高某对李某身亡并非是直接原因,但终究其因,促使李某情绪激动乃至走向极端的原因是其向高某索要工资款未果,给李某内心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无奈之下选择了在高某的店里上吊自杀,可见李某的死亡与高某拖欠李某工资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应由李某、高某共同分担经济损失,分担比例以高某承担20%为宜。

综上,核定李某家属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另提出高某前期给与李某家属的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高某限期支付给李某家属14.9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高某不服提起上诉。

高某认为:第一、法律没有规定因自杀身亡承担责任,李某以自杀死亡威胁他人付款,原审判定自己人承担其死亡赔偿金20%错误。

第二、原审在确定自己对李某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又以自己对李某的自杀死亡承担公平责任错误,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论定自己承担无过错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公平责任有严格的法律限定,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条款的滥用,李某自杀死亡不适用公平责任条款。

第三、自己依法成立门业服务部,门业服务部具备劳动法的用人主体,李某与门业服务部是劳动关系,与自己不具有雇佣关系。

第四、李某以年薪50000元在门业服务部干了218天,应得报酬29863元,服务部预付其15000元,按照常理服务部在履约情况下,李某自杀死亡还会存在其他不特定的情况,李某自杀一因多果,不能以李某在服务部场地死亡就确定自己承担责任。

第五、李某与门业服务部的报酬属于劳动关系争议,可选择法律程序解决,选择自杀死亡,不受法律规定保护和支持,一审判决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且有违公序良俗。

等等……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高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主观上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李某的自杀行为没有过错,对于自杀身亡的损害后果,接受及提供劳务双方均无过错,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根据李某家属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生前确向高某索要工资未果,高某拖欠李某劳务工资的行为与李某自杀行为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从社会公平理念衡平当事人利益出发,可适用《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李某死亡的损失,体现司法案件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于分担损失的比例,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寻求劳动报酬的救济,却采取极端方式结束生命,超出普通公众预料的范围,应对此给予负面评价!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认定损失项目及标准,并判决接受劳务一方高某分担损失的比例,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高某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高某该不该承担责任?

0 阅读:2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