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货车司机追尾造成三死一伤后,被判三缓五。一审宣判几个月后,没有谅解的家属才得知宣判结果。家属得知司机被判缓刑后通过提出抗诉。提出抗诉后,家属才得知,一审不仅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还没有公开审理。目前,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检察院的抗诉并提审本案。
(来源:红星新闻)
郝女士是哈尔滨人、丈夫邓先生是云南人。郝女士在做婚庆主持人时,认识做视频剪辑师的邓先生。二人恋爱并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正月初十,育有一个儿子。
郝女士与邓先生结婚后,在成都经营一家火锅店。为了方便照顾年幼的儿子,郝女士与丈夫商量后,雇佣了一个保姆。
2023年8月,郝女士因父亲在北京住院,一家三口带着保姆开车前往北京看望。
可郝女士驾车回成都的路上时,却因后面的大货车失控追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邓先生及3岁儿子、保姆等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郝女士没有生命危险,但脸上也留下一道疤痕。
事故发生前,郝女士与前车保持1.5-2米距离且已经完全停下,但邓某所驾驶的大货车还是径直追尾导致三死一伤的后果。
交警介入调查后,认定货车司机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通过专业鉴定的方式确认涉事大货车有十项指标不合格。而这些不达标的项目当中,包括制动失效等。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据此,检察院因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造成三人死亡后果是属于法定“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建议量刑3年7个月。
可谁料,一审法院却没有采纳检察院的建议,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法院是2023年12月作出判决的。而郝女士是2024年3月才得知此事的,
也就是说,郝女士得知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看到判决书后,郝女士才得知一审判三缓五的理由是邓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但郝女士没有谅解,对此其提出异议。检察院支持郝女士的诉求并提出抗诉。
1、为什么判决已生效,还可以抗诉?
虽然上诉和抗诉只是一字之差,但区别巨大。前者是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且当事人提出上诉实行不加刑原则;
后者则是由检察院对判决不服提出的且抗诉获得支持可以改判“加刑”或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第232条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即当事人提出上诉才会受到时效的限制。
2、本案为什么会发回重审?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除非有涉及到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2条 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被害人家属开庭时间等信息。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不仅未公开审理、通知被害人家属郝女士开庭信息且还没有听取郝女士关于邓某认罪认罚的意见。
因此,本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目前,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提审此案。
3、本案有机会改判么?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目前,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一审的程序违法,因此,本案大概率会被发回重审。
而重审则可以不受原审判决结果的限制。即再审法院可对邓某处3-7年有期徒刑。
4、最后,借用郝女士的一句话,奉劝大货车司机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大车且买了高额保险就可以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西山飞雪
这么明显的违背诉讼程法没猫腻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