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美容美发店花7万元办理会员卡,可以享受3折优惠。可女子刚消费1万多元后,美容美发店就发生转让,导致女子不想继续使用,要求退还剩余5万多元。原老板让女子到新店继续消费,还能享受3折优惠。女子坚持要退,原老板提出要按照原价扣除女子之前的消费再退款。女子不干,沟通无果后将原老板告上法庭。 潘女士与美容美发店老板彭先生结缘,是在2022年9月开始的。 正所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潘女士也不例外。为了能够找到心仪的美容美发店,潘女士可是没少走冤枉路。 美容美发店潘女士去过不少,但是能让她二次光顾的店铺却不多,总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一次机缘巧合下,潘女士走进了彭先生开的美容美发店。按照平时的习惯,潘女士选择最常规的项目去做。 虽说是很常规的项目,但是彭先生店内的手法跟其他店不一样,带给潘女士不一样的感觉,深得潘女士的喜爱,于是潘女士有了二次打卡的想法。 经过几次到店消费,潘女士决定在彭先生的店里充值。彭先生给潘女士介绍,想要享受店内3折优惠的话,得充值7万元。 体验感不错,充值的价钱也不高,于是潘女士在2022年9月份将7万元存进彭先生的美容美发店内,办理了一张3折优惠的会员卡。 后来潘女士在彭先生的店内前前后后消费了1万多元,直到2023年5月,潘女士再去消费的时候,发现店里换了老板。 潘女士联系彭先生后才得知,彭先生将店铺转让给了别人,但是并没有通知潘女士。 潘女士是信任彭先生才存钱的,既然彭先生都不干了,那她也不想在那家店内继续消费了,就让彭先生把她剩余的5万多退回来。 彭先生跟潘女士说,其实在新店也是可以消费的,而且还是3折优惠。但是潘女士并不想,毕竟换了人,感受不一样,而且手法肯定也变了,她还是坚持要退钱。 按照潘女士与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会员不可以随意退卡。要是有特殊原因退卡,会员已经消费的部分就不再享受优惠,应按照原价计算。 既然潘女士坚持退卡,那彭先生也只能按照服务约定扣除掉潘女士之前的消费费用,而且是按照原价计算的,根本退不出来5万元。 潘女士不同意,说彭先生这样做就是霸王条款,要求按照实际消费金额退还剩余部分。 彭先生当然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潘女士将彭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5万多元费用。 1、 潘女士要求彭先生退还除消费1万多元剩余费用,因彭先生经营店铺发生变更,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终止,应退还余额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彭先生在转让店铺前已经注销了自己的店铺,那么彭先生与潘女士签订的服务合同同样也随着店铺的注销而解除。 既然合同已经解除,那么彭先生就应该退还自己存入的7万元未使用的款项。 潘女士在彭先生经营的店铺内共计消费一万多元,扣除一万多元后,彭先生应该返还5万多元给自己。 2、 彭先生拿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合同内约定了单方退卡的退款办法,是潘女士不同意而已。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潘女士跟彭先生的店铺签订服务合同时已有约定: 会员不可随意退卡,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卡,则会员已经消费的部分不再享受优惠,而是应当按照原价计算。 既然潘女士不同意在新的店内继续消费,那么彭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潘女士已经消费部分的原价价款,再退还剩余款项是合理的。 3、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先生制定的办卡须知对消费者不公平,规定不合理,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彭先生店铺内制定的办卡须知里的要求,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彭先生一方不合理的减轻其责任,所以彭先生与潘女士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潘女士因彭先生的店铺转让,导致她与彭先生的服务合同无法履行,要求退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彭先生在注销店铺时未告知潘女士,所以违约的一方在于彭先生。潘女士在充值时已经明确了折扣的计算方式,彭先生要按照原价计算潘女士的服务金额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彭先生退还潘女士5万多元。 你怎么看待潘女士的遭遇呢?
上海,一女子在美容美发店花7万元办理会员卡,可以享受3折优惠。可女子刚消费1万多
重瓦下庆
2025-03-16 0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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