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乘坐网约车去学校参加考试。结果网约车司机刚好又接了一个顺路单,因为先将

重瓦下庆 2025-03-16 09:01:27

贵州,男子乘坐网约车去学校参加考试。结果网约车司机刚好又接了一个顺路单,因为先将另一名乘客送到目的地,导致男子考试迟到。事后,男子对此事耿耿于怀,认定是网约车故意绕路,导致他错过了“上岸机会”,遂一纸诉状将网约车司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40000元损失,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马某正准备学校的入职考试,考试当天,马某吃过饭后,发现还有50分钟才考试,时间充裕,遂用手机约了一个网约车。

网约车司机王某,根据马某的定位来到指定地点,双方随即向学校方向出发。

没想到,在行驶过程中,王某又抢到一个顺路单,遂先将这名乘客送到了目的地。

结果悲剧了,因为王某的绕路行为,使得马某迟到,错过了考试时间。

事后,马某越想越气,认为这次自己“上岸”的可能性很大。

就是因为王某的故意绕行,才导致自己没能如愿。

再加上是马某先上的车,王某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又接了一个单子,自身存在过错。

遂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40000元。

马某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某虽然导致马某错过考试时间,但是实际上,并不代表王某是导致马某没通过考试主要原因。

之所以马某依旧将王某告上法庭,是因为在民法中,除了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里的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因王某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是否应该为马某的“成功上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主张,因为王某私自接单,导致自己错过考试,并错过上岸的机会,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果王某按时将马某送到目的地,马某就能顺利上岸吗?

主张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第一、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第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王某因为绕路导致马某错过考试时间,但并非是导致马某不能通过考试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故法院认为,王某绕路,与马某错失上岸机会,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故马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查明,马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在乘坐网约车之前,对可能潜在的不可控事件,有正确的判断。

且王某在绕路时,马某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拒绝,故自身亦存在过错。

考虑到王某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判令,由王某赔偿马某2000元损失。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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