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的两位外地朋友春节期间要过来游玩,他就通过某平台,提前半个月,在旅游度假区内的某温泉酒店预定了一晚的房间,价格将近8000元,可朋友临时又决定不过来了,第二天男子就联系酒店要求退房,不料对方却态度嚣张,说什么也不肯退,并称:这是我们的规则,你可以不接受,如果你要讲法律,那是你的权利,你没有必要再跟我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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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大哥有两位外地朋友,他们打算在春节期间来董大哥的老家金华游玩,为了让他们玩得开心,住得舒心,董大哥便通过某平台,提前半个月,在某温泉酒店预定了一晚的房间,以尽地主之谊。
董大哥也算是这家酒店的老客户了,之前公司团建,也是在这家酒店举办的,在董大哥眼里,这家酒店古色古香,高端的中式装修风格,显得非常的有档次。
董大哥预定的是一间境.温泉复试套房,面积约200平米,里面有一张2米的特大床,外面有个小院子,院子内还有桌椅可供休闲使用,虽然一晚的价格高达7934元,有点小贵,但也算是物有所值了。
谁知董大哥前脚刚预定好房间,后脚朋友就联系到他,说是春节太忙了,时间实在安排不过来,只好取消了金华之行。
于是,第二天董大哥就立马联系酒店要求退房,让他没想到的是,酒店居然一口回绝,毫无商量的余地,尽管平台也出面多次进行协调,但还是没有丝毫进展。
董大哥倒也并不是在乎这近8000元的房费,他只是搞不明白,距离入住日还有半个月的时间,照理酒店是没有理由拒绝退房的,更何况自己还是酒店的老客户。
可为什么他们拒绝得这么干脆,说不让退就不让退呢?他们这么做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虽然平台也提供了补偿方案可供董大哥选择,可为了解开心中的疑惑,他还是请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联系了好几位酒店的工作人员,他们都说房间一旦预定成功,就不能退房,这事他们处理不了。
特别是那位主管,语气强硬,称这是酒店的规则,那上面写得清清楚楚的,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当他听说董大哥咨询过律师朋友,说他们的所谓规则是不合法的,如果告上法庭,也是他们败诉时,那位主管更是态度嚣张,称:如果你要跟我讲法律,那你就没有必要再跟我谈了,你尽管去申诉好了!这事无法协调!
那么,从法律上又该如何来看待这件事呢?
1、“预约成功后不能退房”的规定,是酒店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而酒店只是一味地拒绝董大哥提出的退房要求,并没有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酒店利用此条款限制了董大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把全部损失都转嫁到了他身上。
这样的规定俗称“霸王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其内容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董大哥起诉酒店,他的诉求也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2、如果董大哥向市监局反映此事,经查证属实后,酒店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这件事,董大哥也是非常的无奈,他表示,为了解开疑惑,他已经耗费了太多的精力,接下来是否要起诉酒店,他还得考虑经济成本,不过,以后他是不可能再选择这家酒店了。
这件事提醒我们,在签订此类合同时,要是遇到“霸王条款”,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明确合理的解释,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我们还可以向市监局举报,或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酒店制定“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做法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自身的收益,但也导致了像董大哥这样的优质客户的流失,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做法也是得不偿失的。
对此,您是在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