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在家中客厅与妻子同房后,先是数落妻子生病后不再像个女人、后又埋怨家里积

肆时说说 2025-02-01 18:08:45

山西,男子在家中客厅与妻子同房后,先是数落妻子生病后不再像个女人、后又埋怨家里积蓄都给妻子治病用了。发生争执后,男子动手打了妻子并取来菜刀扬言要杀了妻子。菜刀被夺下后,男子主动让妻子绑住其双手双脚避免再次冲动。可男子情绪激动并要求妻子解开捆绑时,却因再次扬言要杀害妻子被妻子用解开的布条勒脖致死。案发后检察院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人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法院却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出生于1986年。2008年,张某与1983年出生的女子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个儿子。

儿子出生后,张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子装修好后,一家三口入住于此。

一开始时,夫妻俩的感情很好,可自从妻子患重病花光了张某的所有积蓄后,夫妻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时常有动手。

事发当天晚上,一家三口在家吃完饭后,王某带着儿子先回房睡觉。张某一个人在客厅看电视、喝酒。

一个多小时后,张某进入房间发现儿子已经睡着后,以过夫妻生活为由叫王某出来客厅。事后二人坐在客厅聊起生活琐事。

二人聊天期间,张某数落王某治病后都不像个女人,并埋怨买房后本来就没有多少积蓄,还要向亲戚借钱给王某治病。

谈起儿子教育问题时,张某又埋怨称,上个月把儿子胳膊打断又花销了一万多元。二人发生争执后,张某对王某动了手。

可二人打闹声将儿子吵醒后,张某不仅没有停手,还跑去厨房拿来菜刀扬言说要杀了王某。王某见状,当场下跪求饶。

见张某情绪逐渐稳定,王某劝说以后不要吵架了,并趁机将张某手上的菜刀拿走。

将菜刀拿到手后,王某让儿子把菜刀藏起来。可之后张某又继续和王某吵闹撕扯。

期间,王某指责张某以后不要再因为手欠打她与儿子。可能张某自己也知道理亏,张某在母子俩面前主动伸出双手,让王某将其双手绑起来。

王某见状,从客厅取来一根缝鞋垫用的布条将张某的双手捆住,并用医用纱布捆住了张某的双腿。

将张某控制住后,儿子回房继续睡觉。儿子走后,二人又心平气和谈起钱和儿子胳膊的事情。可二人聊了一会后,张某开始情绪激动并要求王某将其双手解开。

可王某解开张某的双手后,张某又扬言要拿菜刀杀了王某。因厨房还有一把菜刀,王某害怕张某会伤害自己,就没有解开张某腿部的纱布,并将张某推倒在地上。

王某骑在张某身上后,用本来绑张某双手的那根布条勒住其脖子,直到张某没再反抗其才松手。期间,儿子又被吵醒。

王某见儿子又出来后,第一时间上前拉着儿子进房休息。早上5时许,儿子起床上厕所发现父亲身体异常后告知母亲王某。

王某发现张某没有呼吸后,解开其脚上的纱布并打电话通知双方父母。

120救护车和民警到场处置后,现场确认张某已经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张某系颈部受压(如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儿子小张是现场唯一目击者,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其陈述看到的和听到的,与上述案情几乎吻合。

小张还陈述称,事发前一个月母亲在没有和父亲商量的情况下,将家里的钱还给了亲戚。父亲知道后,回家打母亲并拿了菜刀,其上前去劝阻时胳膊也被父亲打伤。

案发后,王某父母通过代为经济赔偿的方式,获得张某家属的谅解。

对于上述案情,各方均无异议。但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却有不同的意见。

检察院认为:

虽然造成张某死亡的后果,但王某主观上对该结果发生是排斥的,故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即检察院建议量刑10年以上。

王某及其辨护人则认为:

第一,虽然二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但王某主观上并无伤害或者致丈夫死亡的故意。

第二,张某大量饮酒后与王某同房也是导致死亡的诱发因素,指控罪名难以成立;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且是属于情节较轻的。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王某及其辨护人认为,应处3年以下。

法院认为:

首先,王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布条对张某实施持续勒颈行为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虽然王某主观上没有积极追求张某死亡的故意,但其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勒颈行为且造成了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王某明知已经报警,主动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张某的家暴行为是引发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且王某真诚悔罪、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即可在3-10年法定量刑范围内,再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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