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大妈在逛街时,被干果店糖炒栗子的香甜味吸引,趁店家不注意偷偷吃了一颗。没

肆时说说 2025-02-01 18:09:13

北京,王大妈在逛街时,被干果店糖炒栗子的香甜味吸引,趁店家不注意偷偷吃了一颗。没想到栗子是刚出锅的,大妈的嘴连同口腔瞬间被烫伤,治疗花了不少钱。大妈认为,店家没有做到提醒义务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将店家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

王大妈退休后不跳广场舞,也不打麻将,却特别热衷于逛街。

没事就去菜市场溜达,去挑选那些农村的自种菜,又新鲜又省钱

要么就在大街上逛,买一些搞活动的物品。

其实,王大妈是有退休金的并不差钱,只是年轻的时候过惯了穷日子。

现在条件好了,但过去的一些习惯并没有改变。

事发当天,王大妈买菜回来的路上,老远就闻到了一股糖炒栗子的香甜味。

王大妈就爱这一口,栗子是季节性的食物,平时很少有卖。

王大妈每次碰上总会买一些,她顺着糖炒栗子的香味一直找到了店里。

这家店就在不远处的胡同口,平时经常路过,但王大妈并没有注意。

店门外的摊位上摆满了各种干果,店里一派繁忙,一个店员在一口大铁锅里翻炒栗子。

王大妈到的时候,正好赶上一锅新炒的栗子出锅。

店员将栗子连同炒料一起倒入一只大筛子里,在门外的摊位上晾着,就回店里干活去了。

新出锅的栗子散发着诱人的味道,王大妈看没人注意她,就拿起一个栗子放进嘴里。

刚出锅的热栗子,带壳被王大妈放进嘴里,烫的她直接吐了出来,但仍然满嘴火辣辣的疼!

舌头连同口腔似乎都被烫伤了,王大妈疼的捂着嘴嗷嗷叫。

没人发现王大妈的异常,她又怕别人笑话,拿上自己的菜赶紧回家了。

王大妈满嘴疼痛,一晚上没睡好觉,她又气又急,认为是老板没有提醒栗子太烫,才导致自己的嘴被烫伤。

这下疼的太厉害了,王大妈饭也没法吃,满嘴红肿连口水都没法喝。

一大早,王大妈就去了医院,又是检查,又是拿药换花上千块钱。

这真是得不偿失,王大妈心里那个气呀,自己半辈子都是只沾光,从没吃过吃亏。

这1000块钱花的太冤了,栗子没吃着,还受了伤。

王大妈不甘心,在医院出来后,拿着收据就找到了炒货店。

他把单据往老板面前一摔:“给我赔钱!”

老板一下愣住了,赶紧好言好语的问:“大妈,你这是咋回事,我要赔啥钱?”

王大妈知道自己理亏,只好说买栗子时自己尝了一个,被烫伤了嘴,去医院看伤花了1000多块钱。

老板不信,店里的栗子都是等凉的差不多了才售卖。

于是老板去调了店门口的监控视频,发现是在新炒的栗子刚出锅时,王大妈趁摊位上没人时偷吃了一颗。

老板把视频放给王大妈看,王大妈还想强词夺理,她一再强调,店里没设立提示牌,提示顾客试吃时别烫了。

却被老板一句话怼了回去:“我们店里不支持试吃,你不打招呼拿店里的栗子吃,我们没有追究你的责任也就罢了,你还想讹人吗?”

王大妈被怼的哑口无言,气急败坏的转身就走。

老板以为王大妈自知理亏,这事就算过去了。

然而,王大妈可不是善茬,她觉得,这1000多块钱的医药费肯定不能自己掏。

王大妈毫不犹豫的把炒货店告上了法庭。

不光索赔医药费,而且嘴唇烫伤严重影响了美观,因此,炒货店还应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王大妈称,自己买栗子时只是试吃了一个,结果嘴巴连同口腔一起被烫伤。

导致好多天都无法进食,晚上睡不好觉,精神上受到了伤害。

还花了1000多块钱的医药费,所以炒货店必须承担自己的一切损失。

炒货店老板比窦娥还冤,自己这是祸从天降啊!

老板辩称:自家店里不支持试吃,店里也没有邀请王大妈试吃,是她为了占便宜,偷拿栗子就放进嘴里。

作为成年人,对什么东西该不该吃应该有判断,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大妈的诉讼!

1、炒货店作为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炒货店出售的糖炒栗子刚出锅温度高存在一定危险性,但该危险属于一般生活常识。 2、王大妈作为消费者,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王大妈未经允许偷吃刚出锅的栗子,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却未加以注意,对自身受伤负有主要责任。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刚出锅的栗子温度高易烫伤是生活常识,王大妈直接将栗子放入嘴中导致受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大妈自身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炒货店虽有一定安全保障方面的不足,但不足以构成主要责任,因此炒货店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大妈自行试吃栗子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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