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男子见叔叔年老无人伺候,便和妻子一起伺候叔叔,为叔叔养老送终,叔叔则订

好大的瓜 2025-02-04 22:25:34

北京,一名男子见叔叔年老无人伺候,便和妻子一起伺候叔叔,为叔叔养老送终,叔叔则订立了遗嘱,把名下五间的房子赠予男子。可就在叔叔后事刚刚处理完毕,叔叔的三个继女和后老伴就出现了,说什么不让男子过户房子。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原来,刘老汉年轻的时候,名下有一处宅基地,在宅基地上盖了五间房子。后来刘老汉与邱阿姨结了婚,不过邱阿姨是二婚,带了三个女儿过来,之后五人便开始共同生活,直至女儿都长大嫁人。

都说老小孩,老小孩,老人年纪越大,越像小孩。身边没了女儿们陪伴之后,刘老汉和邱阿姨就总是吵架。后来邱阿姨索性不和刘老汉在一起住了,搬到了女儿家。

按照刘老汉的说法,妻子邱阿姨搬走之后,三个女儿也很少来看他了,自己一个干巴老头,有苦无人诉,有病无人问,可以说是相当的孤单。

这时候,刘老汉的侄子小刘看到叔叔过得如此不堪,便和妻子主动承担起照顾叔叔的责任。从那时起,刘老汉又逐渐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

对比起邱阿姨和三个女儿对自己的冷漠,刘老汉还是觉得侄子好,如果没有侄子,自己现在还指不定会成什么样。

经过反复思考之后,刘老汉做了一个决定,在执笔人和2名见证人的帮助下,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上清楚写着,其年老后依靠侄子小刘照料,由侄子承担赡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眼下妻子和三个女子都不在身边,有病无人管。

于是决定把婚前五间房产及生活用品赠予小刘及其妻子,名下所有与他人无关。除了书面遗嘱,刘老汉还录制了一份视频。

可就在刘老汉去世后,小刘拿出这份遗嘱时,邱阿姨和三个继女不干了,对遗嘱的真实性坚决不认可。

邱阿姨和三个女儿还说,刘老汉签署遗嘱时属于被胁迫,这种情况下签订的遗嘱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该被认可。

同时,其都没看到过小刘和其妻子照顾刘老汉,何来承担刘老汉赡养义务一说呢?

小刘为了让叔叔走的安心,也为了拿回自己应得的,就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有效。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中,刘老汉在生前设立遗嘱,在小刘及其妻子为其养老送终,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将名下的五间房产赠予小刘,该遗嘱的实质属于遗赠抚养协议。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本案中,小刘按照刘老汉所立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后,作为扶养人的小刘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邱阿姨和三个继女表示刘老汉签订遗嘱时系被胁迫,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为遗嘱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但是邱阿姨和三个继女不服,立马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庭上,四人说:

1.遗嘱中处置的四间房屋是邱阿姨和刘老汉的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刘老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知会邱阿姨,已经违反了相应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2.遗嘱上刘老汉没有亲笔签名,捺印的指印模糊无法鉴定,遗嘱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3.邱阿姨年老体弱多病,需要长期吃药,经常住院,缺乏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遗嘱没有为其保留份额,应属无效;

4.三个女儿为刘老汉平时买了很多东西,有网购截图可以证明,对刘老汉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反而小刘及其妻子没有对刘老汉尽过赡养义务;

5.邱阿姨在与刘老汉结婚后已经将户口迁入涉案宅院,属于宅院的使用权人,刘老汉无权私自处理,涉案遗嘱无效;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1.涉案被遗赠房屋系刘某的祖业产,使用权人于刘老汉结婚之前就登记在刘老汉名下,刘老汉为解决养老问题,将涉案房屋以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分给侄子夫妻,结合视频,文书以及见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可以确认涉案遗嘱为刘老汉的真实意思表示;

2.邱阿姨与三个继女以其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由要求否定遗嘱效力,以及其他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还是驳回了邱阿姨和三个继女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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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学道者

学道者

3
2025-02-04 23:08

臭不要脸的!

好大的瓜

好大的瓜

回首云开枫映色,不见当年紫衣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