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名女子车祸住院,丈夫借钱抢救,女子出院后,肇事者赔了40万,她拿着赔偿款撒腿就往娘家跑,丈夫赶紧去追,万万没想到,他还是晚了一步,发现卡里只剩下1.5万,其他的钱不翼而飞。女子说出实情,结局让丈夫愤怒提离婚。
刘栋跑遍了所有亲戚家,握着借来的钱,心急如焚跑去医院,给妻子龙芬交住院费。 龙芬出了车祸,命悬一线,医院都下了病危通知书,但他还是不愿放弃,宁可债台高筑,也要把妻子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可能上天被刘栋的真情打动,龙芬竟然坚强的挺了过来,在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下苏醒,在刘栋的细心照料下转危为安。 刘栋为龙芬起死回生喜极而泣,有妻子在,孩子才有妈,家才不至于支离琐碎。
同时,喜讯传来,交警找到了逃逸的肇事者,对方全责,赔偿了40万,这让刘栋欣喜若狂,他正好可以用这笔钱还债,否则生活会雪上加霜。 出院那天,龙芬一个劲让刘栋,把40万赔偿的银行卡给她看看,刘栋没多想,就给了妻子,然后就去办理出院。 可他哪里知道,他前脚刚走,龙芬拿着卡撒腿就往娘家跑。 等刘栋办完手续,回到病床发现妻子不见了,给她打电话,她说她回娘家了。 刘栋心里咯噔一下,有了不好的预感,赶紧尥蹶子就追。
因为,刘栋心里比谁都清楚,妻子拿着40万的卡回了娘家,她如狼似虎的娘家人,就得把她吃的骨头都不剩。 刘栋的担心不无根据,他有个小舅子,游手好闲,一事无成,啃完父母啃姐姐,让刘栋很头疼。 而龙芬,也是个扶弟魔,对弟弟有求必应,哪怕自己吃糠咽菜,也会竭尽所能满足弟弟的任何要求。 而现在,妻子拿着40万不辞而别,心急火燎就去了娘家,让刘栋担心不已。 果不其然,刘栋匆匆跑去岳父母家,妻子却避而不见,终于找到她了,问她40万呢? 龙芬支支吾吾,不是说钱被她存银行了,就是说让她娘家妈保管了。
刘栋赶紧拿着卡,去银行查账,发现卡里的40万,竟然只剩下1.5万,他脑袋嗡的一声,顿觉天旋地转。 他气急败坏追问龙芬钱呢?看瞒不住了,她只能老老实实告诉刘栋,钱给她弟弟买房了。 刘栋急火攻心,火冒三丈,他愤怒的跟龙芬提出离婚,这样的日子,他一天都不想过了。 在他看来,为了抢救妻子,他硬着头皮,求爷爷告奶奶的四处借钱,负债累累。 本以为用40万赔偿款,先把债还清,可还没等他还钱,竟然被妻子给了弟弟买房。 龙芬毫无底线的顾娘家不顾小家,这日子还怎么过下去?他歇斯底里告诉龙芬:“你和你妈你弟弟过去吧!咱们到此为止。”,说完,他夺门而出。
龙芬一看刘栋真生气了,赶紧追了出去,她想拉住愤怒的刘栋,可他已经对龙芬彻底失望。 就因为她是扶弟魔,刘栋这么多年,不但要养自己的小家,还要养岳父母和小舅子,可以说苦不堪言,精疲力竭。 这样的日子遥遥无期,没有尽头,让他倍感绝望,既然这样,那就好聚好散,及时止损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龙芬的车祸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也是特定的。 因此,交通事故受伤赔偿款属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
2、龙芬拿自己的车祸赔偿款补贴娘家,刘栋无权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法律上看,女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贴补娘家人,损害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权。 婚后的收入,在没有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均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擅自使用。 但是,具体到本案,龙芬的40万车祸赔偿款,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龙芬的个人财产,她有权进行处置,不管是给弟弟买房,还是孝顺父母,刘栋无权干涉。
3、如果到了离婚那步,刘栋有权龙芬用40万赔偿金,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抢救龙芬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栋有权要求龙芬从40万赔偿款里偿还,但剩下的,离婚时刘栋无权分割。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