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在某大学工作16年,因临时工的身份,学校每月给她1800元工资,还不给

午夜游民 2025-01-30 18:50:12

河南,女子在某大学工作16年,因临时工的身份,学校每月给她1800元工资,还不给她缴纳社保。办理退休时,学校依然不给补缴社保,她不得不凑钱补缴13万养老保险。事后,女子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万元,学校也为此开除了她。法院:申请仲裁时超过诉讼时效,驳回!

据徐敏在河南某高校工作,有着令人羡慕的工作单位,但其中的心酸只有她自己知道。

2002年进入大学后,她并不像那些教授那样风光,甚至不如其他辅导员一样享受待遇,全是因为她是临时工。

她在大学连续工作16年,先在教务处当过代课老师,又在某学院当过辅导员,最后又安排她到收发室工作。

当代课老师,她不能像其他老师那样评职称,当辅导员也没有其他辅导员应有的待遇,学校每个月只给她1800元的工资,社保也没有。

徐敏相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她比别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兢兢业业在工作岗位上,16年无怨无悔。

可谁知,直到办理退休的那一刻,学校依然,没有把她当回事,没有转正不说,更是没有给她缴纳社保。

2018年,退休前还有一个月的时候,徐敏为了不耽误退休,只能四处凑钱,一次性补缴了13万元的社保。

随后,徐敏多次找学校协商解决缴纳社保的事,学校都以她是临时工的身份,没有给她解决。

协商了几年,徐敏耗尽了耐心。2024年6月,她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补偿她的13万元。

得知徐敏把学校告上法庭,学校直接开除了徐敏,态度更加强硬。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法院审理查明,徐敏的身份确实一直是临时工,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临时工到底该不该缴纳社保。

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的说法,只要是雇佣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约束。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学校就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徐敏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徐敏连续工作16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学校应该给在入职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能够16年不办理社保登记,可见学校违法行为的连续性和严重性。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社保是员工的基本保障,更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学校以临时工的理由,故意不缴纳社保,明显是违法的。

看似徐敏占理,可谁知,法院却认为徐敏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后需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法官认为,徐敏2018年办理退休,发生了争议,但2024年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应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看似隔了好几年,但是这期间徐敏一直找学校解决,也在不断的协商,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节,不应该认为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只要徐敏有证据证明她一直在维权,那就还有希望,还可以继续提出诉讼,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辛辛苦苦16年,不应该被临时工的身份损害合法权益,劳动没有贵贱,缴纳社保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福利待遇。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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