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男子带8名墙绘师给景区做墙绘,和用工单位口头约定,干一天700~80

午夜游民 2025-01-25 15:47:16

河南三门峡,男子带8名墙绘师给景区做墙绘,和用工单位口头约定,干一天700~800元,干完活就结账,一共干了25天,工资总共220余万。从4月份,一直拖到11月底都没拿到钱。男子投诉后,被项目负责人要挟,不撤销投诉一条投诉扣10万。男子撤销投诉后,对方再次失信,直到现在所有人仍没拿到工资。男子:希望拿到钱回家过年!

郭伟美校毕业,他的强项是墙绘,他画的的墙绘栩栩如生,很多人看的流连忘返。

2024年的3月份,一个之前和他曾有过合作的包工头找到他。

三门峡在某公园,要建景区大熊猫苑,需要几名墙绘师作画。

因为之前合作的挺好,包工头让郭伟多找几个人一块画。

没开始工作之前,双方口头约定,干一天700~800块的工资。

郭伟平时小活自己干,有大工程的时候,他有一帮干活的工人。

这次连他在内一共来了9个人,当时和用工单位讲好了,包吃住、包材料。

工人们认为这活挺好,待遇也挺高,每天都干的热火朝天。

9人用了20多天,就把景区所有的墙绘都画好了,项目部的人也来验收,他们的墙绘全部合格。

按说活干完后,质量没毛病,下一步就该给他们结算工资了。

可项目部一直拖着他们220多万的工资不给,郭伟多次找到包工头,要求按约定结算工资。

因为不是他一个人的,其他人都是自己请来干活的,如果拿不到钱会失去信用,下次有活也没人干。

包工头把问题推给项目部,双方来回踢皮球,一直拖到了中秋节。

郭伟再次去讨工资时,又一次吃了闭门羹。

郭伟心里急的火烧火燎,自己已经背了锅,有工人认为他在当中得了好处。

如果再拿不到钱,他无法向一同干活的人交代。

可仅凭他一己之力根本要不回工资,无奈之下,郭伟在11月份,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然而,平时讨要工资时连人都找不到,他刚刚投诉了,有自称是项目负责人的给他打了电话。

负责人并不是要给工资,而是要挟他马上撤销投诉,不撤销就别想拿到钱!

没投诉之前连人都找不到,如果撤销投诉,估计更拿不到钱。

郭伟说拿不到钱,不会撤销投诉。

对方处于压力,给郭伟提供了一份《付款承诺书》。

承诺书的内容大约是,承诺12月底结清200万的工资。

但是,项目所产生的投诉件,需在2024年12月26日前,由工人自行消除。

如在7日内没有消除完,一条投诉,扣款10万!

有了承诺书,郭伟心里踏实了,为了能够拿回全部的工资,他和工人们商量后撤销了投诉。

本以为对方会按承诺在12月底前,把欠的200万工资打到农民工专用账户上。

然而,他们再次被对方骗了,对方只是为了消除投诉带来的不良影响,用了缓兵之计。

郭伟急的直上火,年底了,谁不盼着拿了工资回家孝敬父母,给家里的老婆孩子一个交代?

郭伟只好一次又一次的往对方公司跑,希望年底前能拿到工资。

工作人员说,着急也没用,他们也在到处找钱,不确定过年前能把工资发下去。

郭伟实在没辙了,只好找到媒体求助,他也从陕西咸阳,再次赶到三门峡。

记者采访有关部门时,工作人员解释说,目前已有50多万到账。

工人没拿到,可能是月底封账了,后期陆续会有100万到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1、郭伟和用工单位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郭伟等人与用工单位虽为口头约定,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尽管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实际工作和约定构成了劳动关系。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无论合同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 2、用工单位拖欠郭伟等人 200 万工资的行为违法。 《劳动法》第50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付款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用工单位未履行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用工单位向郭伟等人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可以视为一种合同约定。

用工单位未按照承诺书中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时,就违反了这一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目前,包括郭伟的8万元在内,共有220余万元的工资被拖欠。

工人们能不能拿到工资回家过年,还是未知数。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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