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贼难防!上海,女子在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发现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每次给劳务公司的工人发工资时,并没有其他人进行核对。于是女子将9岁的儿子以“施工队长”身份加入到工人名单,先后领了40万的工资。女子还不知足,又冒领55笔工资,金额高达2200万。没想到公司发现,结果悲剧了!
(案例来源:湖北日报)
据悉,在2013年,汤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的工作。
4年后,汤某作为一名老员工,已经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了如指掌,工作起来更是得心应手。
无意当中,汤某发现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就比如,每次公司向第三方劳务公司,支付工人工资时,仅汤某一人进行核对。
汤某认为其中有利可图,于是悄悄把9岁儿子,以“施工队长”的身份,安排进工人名单当中。
果然,公司并没有发现异常,而这位3岁的施工队长,先后领取了40万的工资。
汤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又继续以各种名义冒领55笔工资,总涉案金额高达2200万元。
公司终于觉察到异常,在2024年8月,公司组织财务人员对账户进行核对,发现其中一笔50万的出账不明确。
汤某吓得魂不守舍,担心自己的行为被发现,竟通过个人账户,退回了50万。
结果悲剧了,汤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汤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汤某作为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了本单位的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且涉案金额高达2200万,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好在汤某迷途知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汤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属于自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汤某的处罚。
汤某因个人行为造成用人单位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性质相当恶劣,即便是存在自首情节,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对于涉嫌中的非法得利,也应该进行退赔。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目前,汤某已经被公安机关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等待汤某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樟田人
狗屁文章一说9岁儿子,一说三岁施工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