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名厨师忙着在后厨拍黄瓜,突然接到诉状,原来前公司因为他离职后再次做拍

肆时说说 2025-01-28 00:25:32

江苏南京,一名厨师忙着在后厨拍黄瓜,突然接到诉状,原来前公司因为他离职后再次做拍黄瓜而将他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凤凰WEEKLY)

刘佳原来在某单位做冷菜厨师,主要负责做冷菜,虽然冷菜做起来难度没有热菜高,但是也需要认真细致。

刘佳平时做冷菜十分用心,拿手的冷菜也挺多的,尤其是做的拍黄瓜,色泽诱人,吃起来非常爽口,赢得了很多顾客的喜爱。

在原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由于个人原因,刘佳辞职了。工作这么长时间,刘佳几乎没怎么休假,沉这次机会,他也想好好调整一下自己。

休整了一段时间以后,刘佳又找了一份工作,重新投入到了工作中去。敬业的刘佳再次以认真的态度完成每一天的工作,尽量做好每一道冷菜。

这一天,他正在厨房里忙碌,突然得知了一个让他十分震惊的消息,他的前东家竟然把他告上了法庭,起诉他的理由也十分匪夷所思。

前公司表示,当时和刘佳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刘佳一旦从本单位离职,就不能再从事相同行业,否则就是泄露单位的秘密,需要赔偿原单位的损失。

刘佳一下子就愣住了,当初签合同时,谁会仔细看合同内容啊!再说了,他本来就是一名冷菜厨师,只擅长做冷菜,不让他做这个,他又能做什么工作呢?

但是对方却认为,同在餐饮行业里,面对的都是类似的顾客群体,如果刘佳在新单位还用原单位的方法制作凉菜,口味自然与原来相似,会把之前的老顾客吸引过去。

刘佳非常无语,一道菜的口味,除了和调料配料有关,也和一个厨师的手法有关,根本无法限制。

每个厨师都有自己独特的做菜新得,难道厨师就不能离职,不能改单位了,为了老顾客的口味,难道只能再一个单位一直干下去?

就比如这拍黄瓜,刘佳做得拍黄瓜好吃,不止是原材料用得好,更重要的是用心,每个步骤都比较将就,这份用心难道也属于原单位的机密吗?

对于如此霸道和不讲理的老东家,刘佳真是哭笑不得,他很担心,就算是自己立即辞职,如果在家做个拍黄瓜,老东家是否会追到他家里去,勒令他从此不准做拍黄瓜?

再仔细一看其中的内容,刘佳差点气昏过去,老东家竟然要求他赔偿10万元!就算他拍黄瓜把菜刀都拍烂了,也难以赚到这么多钱吧!

一个凉菜厨师离职后在其他单位就职,做同样的菜,拍拍凉拌黄瓜,是否会泄露原单位的机密?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来说,该怎么看?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单位认为,他们从事的主要是海鲜烹饪,技巧十分独特,刘佳作为原单位的厨师,掌握海鲜技术,应当要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

刘佳承认原单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但是他作为冷菜厨师,大多制作的是拍黄瓜煮花生等家常凉菜,并没有涉及到单位主营海鲜的菜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谁主张谁举证,该单位主张刘佳获取了海鲜制作的机密技术,但是拿不出相关的证据。

更何况,刘佳在职时工作中主要制作的拍黄瓜和毛豆的凉菜非常家常,实在算不得什么单位机密。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刘佳确定涉及了原单位餐饮的核心机密,有保密义务,那么在离职以后,原单位应当要按月给与刘佳经济补偿,如果没有补偿,那么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也是无效的。

3、《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刘佳作为凉菜厨师,平时只制作一些凉拌黄瓜等普通凉菜,原单位却将他列为付有保密义务人员,对于刘佳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单位对刘佳的赔偿诉求。原单位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最终也维持了原判。

竞业限制并不是职业限制,作为单位,应当要合理划分员工的职业范围,不能要求员工承担空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却不给予权利享受,侵害员工的权利。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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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星云

星云

7
2025-01-30 15:59

傻逼的企业

用户17xxx37

用户17xxx37

4
2025-02-02 11:07

个人认为,原单位提出要求他赔偿的那个人,应该抓去坐牢或者乱棍打残他:第一拍黄瓜是属于保密的技术吗?是这个单位研究出来的吗?第二,这是要这个人一辈子都不能拍黄瓜吃黄瓜啦?像他这么说的话,各个单位都这样去挖陷阱,做会计的以后不能再做会计,建筑师也不能以后再搞建筑……其心可诛啊,所以应该处罚的是提出赔偿的那个人,那个人不是人,是畜牲。

山林樵夫

山林樵夫

2
2025-01-29 15:29

除非从原处学到了技术不能带走

活久见 回复 02-02 02:28
先不管技术不技术的,首先竞业协议你公司得继续给离职的人员发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薪资才是最基础的条件,不然你不让人家找活干,然后又不管别人死活,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没谁是你爹得照顾你

用户11xxx56

用户11xxx56

2
2025-02-02 11:09

拍黄瓜🥒涉及到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肆时说说

肆时说说

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观世间万象,品人生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