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12年前因醉驾,被拘役4个月,缓刑9个月,并缴纳相应罚款,可是有关部门却因工作疏忽,忘记吊销男子的驾照。清查发现后,直接将男子A2驾照吊销。男子不服,认为有关部门程序违法,现在吊销驾照不合理。可有关部门却说,这是内部的事情,有意见可以走司法程序!
(来源:安徽商报)
据《安徽商报》1月14日发布,男子庞某年轻时就喜欢喝上几杯,不过那时候大家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普遍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
12年前,庞某骑着摩托车去参加朋友聚会,期间庞某喝的很开心,等聚会结束后,庞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却直接驾驶摩托车回家。
没想到,庞某在路上出现交通事故,庞某直接倒在事发地点。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庞某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庞某做出拘役4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的处罚。
不知道是各种原因,有关部门却忘记了吊销庞某的驾驶证。
直到12年后,有关部门进行清查时,发现了当年的工作疏忽,直接将庞某的A2驾驶证吊销。
驾照被吊销后,庞某无法继续工作,于是上门讨要说法。得知自己竟是因为12年前的事被吊销的驾照,庞某当场提出质疑。
如果是当时就吊销驾照,庞某也就认了,可是这事情都过去了12年?为什么还揪着不放?
可有关部门回应:这是内部的事情,有问题可以走司法程序。
庞某走投无路,只得寻求记者的帮助。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庞某在12年前醉酒驾驶,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已经对庞某做出了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也应该吊销其驾驶证。
那么有关部门12年后“再算账”,是否合理合法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庞先生在12年前因危险驾驶罪,已经被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罚,庞先生认罪认罚。在处罚后,庞先生一直没有违法行为。
如今有关部门因工作疏忽,重新对庞先生进行处罚,此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庞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既然庞先生不认可该行政处罚,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不认可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醉酒驾驶的行为违法且有错,但是有关部门因为工作的疏于,给庞先生造成严重影响,难道就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
土哥
都十二年了,还清查什么???是不是被举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