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在交友软件认识了一男子,随即就谈起了恋爱,期间,两人也是多次雨云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22 13:16:30

陕西西安,一女子在交友软件认识了一男子,随即就谈起了恋爱,期间,两人也是多次雨云一番,女子也顺利怀了孕,然而,因为对是否要孩子一事两人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就闹起了矛盾,就在这时,另一女子添加了女子好友称是男子的老婆,女子顿时感觉被骗了,于是将男子告上了法院。

男子赵某感情生活一直不顺,已经有多次离婚结婚的经历,在最后一次婚姻存续期间,赵某又在网上认识了离异女邢某,因为有着相似的经历,两人很快就走到了一起,此时的赵某告诉邢某自己也是离异状态。

在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两人多次发生行为,不久之后,邢某发现自己似乎是怀孕了,于是,邢某便希望和赵某结婚,生下这个孩子。

可是,赵某毕竟还是在婚姻存续状态,于是就欺骗邢某,表示自己现在不想要孩子,就这样,两人多次发生争吵,甚至谁也不理谁。

过了一段时间,一女子添加了邢某好友,对方自称是赵某的现任妻子,并称赵某这些年多次出轨和他人保持不当关系。

邢某听后也是气愤至极,虽然自己是离异想要结婚的,但是,自己也不想做第三者,于是,邢某便去了医院做了手术。

随即,邢某又将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导致了邢某怀孕,加之感情矛盾,邢某选择流产手术。邢某已经离异一次,对婚恋关系已有生活经验,通过交友软件相识赵某,通过一月交往时间即发生行为,甚至导致怀孕。

如果双方抱以结婚目的交往,则应当按照婚约习俗,接触、了解对方的家庭和人际关系情况,慎重进行婚前怀孕。

显然,依照邢某的婚姻经验、年龄阅历、心智成熟状态等因素判断,邢某没有审慎了解赵某个人及其家庭情况。如邢某所述,赵某约邢某发生行为、确立恋爱关系、以夫妻名义交往,但赵某与邢某交往时并非离异者,赵某可能构成欺诈行为,甚至重婚行为。

邢某所遭受的伤害和受骗有一定关联,也与自己交友不慎有一定关联,此种损害从民法调整范围而言,超越了法律评价的利益正当性。民法无法调整民事主体的所有行为,如赵某与邢某之间的感情纠葛,超越了民法的调整范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邢某的诉求,邢某不服提起了上诉,理由是赵某隐瞒已婚人士身份与交往,以正常恋爱和结婚为借口欺骗其与之交往并发生行为,导致其怀孕和中止妊娠,侵害了其人格权,赵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邢某为离异人士,其与赵某二人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相识,多次发生关系后,邢某怀孕并做了手术。结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能够确信赵某在与邢某交往期间对邢某构成欺骗或故意隐瞒其已婚状态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而赵某在本案诉讼中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应当认定邢某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赵某对邢某的欺骗,致邢某错误处分性权利和生育权,导致怀孕、手术及精神遭受打击的后果,赵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交往的基础、发生性行为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以及双方在法律上的过错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确认赵某赔偿邢某精神损失1万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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