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女子在银行大厅里哭诉,称自己存在银行的80万元取不出来了,因为当时存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22 13:16:55

河南信阳,一女子在银行大厅里哭诉,称自己存在银行的80万元取不出来了,因为当时存的是定期,工作人员不经同意就转给了第三方,随即引起了储户的围观,事发后,银行回应称,2年前就已经起诉结束,现在只能安抚她的情绪。

据知情人称,这名大姐是在银行存了80万,当时没给存单,当时存的是一年定期,业务员给转成了债券,如果有存单就没有事了,现在银行不承认是里面员工的问题

事发后,银行进行了核查,称这名女客户通过手机银行自行转账80万至某第三方公司账户,用于投资,该操作并非在银行网点进行,不存在存款到期无法取出的情况。

而且,这件事情2年前就起诉结束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在,银行就相关情况已经报警,也支持客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有网友就说,很多年前我就差点上当,本来进的是银行的大门,在正规窗口准备存我人生第一笔10万,后被工作人员引导到另一个柜台,说如果不着急用这笔钱可以到这边,完全没提不是存款的事,我根据他们引导一步步签完字往出走的时候不经意间细看了一眼(因为很信任银行),才发现是一张保单,当时还没出门,我一下急了找他们理论,人说签完字就生效不给退!我就在营业厅大声质问,你们这里到底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他们怕事闹大才赶紧给我退了。

还有网友表示,我和岳母曾经去银行存定期,柜员跟她说,有个类型的存款,利息高,我听了听跟岳母说,这是保险,还是理财啥的,岳母说这种我不要,只要定期,柜员跟她说,就是定期,岳母就心动了,我说了几次她不听,就办了,办好后,岳母说,定期条子呢?说没有,岳母就知道坏了,赶紧说退掉。然后退了。欺骗老人家,光明正大的说或者理财或者收益性的保险不行吗?

也有网友说,银行就做好自己的事情,不能还兼职售卖保险、理财,一旦出现问题,应该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其实,在一般的储蓄合同关系中,储户将钱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并按照约定在储户需要时提供支取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这起事件中,如果女子确实是将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按约履行义务。

假设女子所言属实,即她是在银行柜台被柜员诱导,将原本的定期存款买成了债券,这种情况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银行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在合规的框架内为客户提供服务,诱导客户进行不符合其本意的投资,这明显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诱导客户将存款转为债券,若导致客户财产受损,银行极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就像一些网友说的一样,类似在柜台被柜员诱导买成保险的情况并不鲜见。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储户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在完全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相关保险合同。如果是在被误导、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储户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储户能证明柜员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保险与存款的本质区别、夸大保险收益等,那么该保险合同可被撤销。

在确定合同可撤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保险公司应将收取的保费返还给储户,若储户因购买保险遭受了其他损失,如资金的利息损失等,有过错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最后,对于普通储户而言,在进行金融业务操作时,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仔细阅读相关文件,确保自己清楚了解每一项操作的性质和后果。同时,如果去银行存钱,尤其是存定期,一定要留下纸质版的存单。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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