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头条网友留言咨询: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此项规定,而不进行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可以不进行代扣代缴义务 那发放的工资能否列支为成本 ?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才能列支成本费用,那2023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2024年补报2023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能否享受成本扣除? 特别提醒: 1.对收入是否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需要根据经济实质进行判定。并不是看个人从事劳动所展示的平台不同出现不同的判定。 2.比如就拿该网友举的例子:兼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无论是线下培训还是线上培训,取得的收入都是劳务报酬。不是线下属于劳务报酬,线上属于经营所得。 3.如果属于劳务报酬,按规定必须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分享!
有头条网友留言咨询: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
税眼看世界吧
2025-01-17 06:28:45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