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网友留言咨询的一个问题: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公司接受税务检查时,可能怀疑我们可能存在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问题,因此查了我们的上下游企业,导致与我们合作的公司不愿意和我们做生意。没有办法,我们就把公司商品通过个人卖给购买我们公司商品的企业,因为我们没有提供发票,对方以这为理由没有付款,现在我们打算补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说我们卖的对象是个人,发票只能开具给个人,如果这样我们不是要缴纳两道增值税专用税,卖给个人缴纳13%的增值税,个人卖给对方公司再缴纳一道1%的增值税? 特别提醒: 1.这种情况还是需要根据交易实质进行判定,如果根据合同约定个人只是代理,并没有直接收款,只是帮助企业把商品卖给对方,找你们公司收取一定劳务报酬。这种情况你们公司直接补开发票给对方公司就可以了。 2.如果合同约定你们公司卖给个人,个人再卖给对方公司,则只能你们公司开具发票给个人,个人再补开给对方公司。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分享!
最近遇到一个网友留言咨询的一个问题: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公司接受税务检查时,可能
税眼看世界吧
2025-01-09 06: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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