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女子到商厦吃饭,将爱车停放在地面停车场,不料商厦的玻璃脱落,砸坏了女子的

闻书识焉 2025-01-08 09:02:11

淮南,一女子到商厦吃饭,将爱车停放在地面停车场,不料商厦的玻璃脱落,砸坏了女子的爱车,产生维修费7220元。女子分别找到物业公司、保安公司以及商厦经营者索赔,无奈三家均互相推诿,来回扯皮。女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三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梅女士应朋友之约,到一商厦吃饭,她开车赶来后,将爱车停放在了地面停车场上。

饭局进行到一半,梅女士接到电话:“大楼上有玻璃坠落,看看你的车没有没被砸到。”

这一通消息吓得梅女士赶紧离席,跑到爱车旁边,果然爱车被砸刮出多处痕迹。

梅女士所去的商厦是商住一体,4层以下由商贸公司经营;4层以上是住宅,由物业公司管理;而停车场则由保安公司来负责。

事发后,梅女士分别找到商贸公司、保安公司以及物业公司,但三家各有托词,均拒绝承担责任。

梅女士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只好先维修了车辆,支付维修费7200元,随后将三家公司一同起诉。

保安公司辩称,仅与梅女士形成的场地租赁关系,并非车辆保管关系,没有就车辆的保管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车辆,即使形成保管关系,也已经尽到了保管义务。

商贸公司辩称,只租赁建筑物1-4层,并没有外墙玻璃,玻璃是从小区公共建筑上掉落,也已经联系停车场积极处理。

物业公司则辩称:

1、大楼4层以上有600块玻璃,无法预测哪块易爆,不仅我们没有能力,谁也无法预测。

2、就算幕墙玻璃爆破,物业公司曾向业委会申请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使用权在业委会,业委会未授权物业公司使用维修基金,物业公司一点边都占不上,更谈不上组织申请实施维修基金。

3、物业公司收的物业费不包括停车费,停车场不属物业管辖范围,如果是物业公司管理停车场,可将地点设置围栏,阻止停车和行人。

4、物业公司在危险地段贴有警示标牌,有检查制度,每当台风或恶劣天气来临前,会在电梯里贴有警示注意事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一、对于商贸公司来说:

商贸公司承租1-4层及相应的外墙,而致梅女士车辆损坏的玻璃是从住宅共用部位脱落,与商贸公司无关。

另外商贸公司将停车场租给了保安公司,停车场由保安公司管理,也与商贸公司无关。

二、对于保安公司来说:

保安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但保管义务仅限于对于停车场进出车辆的管理、保证道路的顺畅、车辆停放的秩序等,以保证车辆的安全。

另外,保安公司并非该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亦非合同的义务范围,该事故的发生系保安公司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保安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对于物业公司来说:

梅女士车辆损坏是由住宅楼共用部位的外装饰玻璃幕墙上脱落的玻璃所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虽然有张贴相关防高空坠物的警示,但其并未按照《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履行法定的职责。

对梅女士所遭受的损失7220元,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梅女士赔偿7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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