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男子为了过年的时候让回家的孩子们吃上家的味道,便精心挑选了上好的猪肉,自己在家熏制腊肉。谁知社区工作人员上门,一脸严肃的制止他,不但开出了200元的罚单,还让他手写一份保证书。男子一脸茫然,自己在家做饭竟被罚款,简直没天理,他气不过,将此事反映给了相关部门。很快,镇政府做出回应:系警示教育,200元已退还。
一大早,老赵穿戴整齐,急急匆匆的去了菜市场。因为儿子前一天晚上打电话说,他特别馋妈妈做的腊肉,过年回来要美美吃一顿。
孩子要吃,那必须马上安排,所以老赵赶紧去市场,要挑选上好的猪肉,确保儿子过年回来能吃上这份家乡的味道。
市场上异常热闹,老赵一点不马虎,精心挑选,终于满意地提着沉甸甸的肉袋子离开了市场。
回到家,老伴已经准备好了清洗的工具。两人一边聊着家常,一边将猪肉清洗干净,脑海中已经浮现出一家团聚,儿子一脸满足的表情。
熏腊肉是老赵的拿手好戏,他的手艺在街坊邻居中可是出了名的好,年轻时,每逢过年过节,总有人请他帮忙熏制腊肉。
老赵总是乐此不疲,他享受着邻里间的情谊和满满的年味。如今,虽然年岁已高,但老赵的手艺却丝毫未减,不过大家都搬到城里,住上了楼房,熏腊肉的人越来越少。
万万没想到,就在老赵和老伴满怀期待地开始熏制腊肉时,社区工作人员竟一脸严肃地冲到院子,要求他们立即停止熏制腊肉。
老赵愣住了,他万万没想到,自己在家做饭,社区也要管?老两口一脸茫然。
工作人员表示: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自己在家熏制腊肉,这样的传统方式会对空气造成污染。而且,家里熏制腊肉也存在安全隐患,一旦操作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
老赵一脸惊愕,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好,怎么连这点传统手艺都容不下呢?孩子只是想吃点妈妈的味道,家的味道,这有什么错?
但是,他有再多的理由都没用,工作人员以警示教育为理由,根据《社区居民公约》,对老赵开出了一张200元的罚单。
而且,还让老赵手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上写着:我昨天晚上自己在家熏腊肉是不对的,我保证以后再也不在自己家熏腊肉,如果再不听话,一旦发现我在自己家熏腊肉,愿接受任何惩罚。
看着这张罚单,老赵觉得讽刺极了,工厂的烟囱一天24小时不停的排着废气,街上的骑车更是排着长队,这些废气怎么不抓,老百姓自家熏个腊肉能污染多少空气呢?
而且,工厂能熏制腊肉,那废气不知是自家的多少倍,为什么工厂可以,老百姓自己在家就不行,太没天理了。
老赵越想越憋屈,他将此事反映到了上级部门,谁知,几天后,社区就将200元罚款退还给了老赵。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现在的奇葩事真是越来越多,老百姓自己在家做饭被罚款,自家养的猪、羊不能宰了卖肉,难不成以后放屁、打嗝也要被罚款?
老百姓生活也太难了,这样的处罚,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1、社区并不是法定的执法单位,法律上并没有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
社区不是城管执法部门,压根就没有执法权,也没有人给他们委托执法,他们就可以直接开出罚单,可见法律意识的淡薄,也能看到权力的泛滥。
因此,社区作出的罚款200元的处罚就是违法行为,更是无效的行为,老赵随时可以要回这200元。
2、退一步说,就算社区有执法权,什么时候家里熏腊肉也违法了?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老赵作为居民,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熏腊肉是农村的传统,家里做的吃腊肉怎么就违法了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农户自家不能熏腊肉,老赵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3、再严重一点的说,就算老赵这是,违法行为,熏腊肉能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批评教育的效果不是更好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家里做的熏腊肉,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不管是执法主体,还是执法依据都不应该对老赵进行罚款处罚。这样的处罚不仅达不到社会效益,更不会让老赵这样的老百姓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