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洮,男子约朋友来自家酒吧为其庆生,6好友如约而至,欢聚一堂,男子安排能喝酒的朋友相互招待,自己滴酒未沾。次日凌晨,几位朋友分波散去,男子同另一好友相伴回家,没想到下午时,二人被发现均溺水身亡。男子家属认为,同他聚会的其他5位好友都有责任,要求对他的死进行赔偿,法院调查后做出判决,男子家属失望至极!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冯峻做酒吧生意,为人豪爽大方,善与人交际,是性情中人,结识不少心腹之交的朋友。
2023年10月的某天,是冯峻的生日,他电话摇了6个朋友,邀约他们来自己的酒吧为其庆生。
几个铁哥们,一听大哥生日,那必须到场!再说也好久没聚在一起,谈天嗨地了,再忙也得抽时间赴约。
6人如约而至,整个包厢里热闹起来,大家欢聚一堂谈笑风生。
冯峻让赵鹏陪能喝酒的朋友喝啤酒,说自己做酒吧生意,已养成不喝酒的习惯,就以饮料代替酒陪你们,能喝的随性,高兴为主。
他们4人喝啤酒,3人喝饮料,主打一个想喝就喝,想唱就唱,想跳就跳,尽情放松。
冯峻红光满面,他看着哥们几个喝的尽兴,玩的惬意,他也特别开心!
他们一直吃喝玩乐到凌晨1点多,张、水、宿、3位朋友先离场回了家。
凌晨3点,酒吧已没有顾客,王明和李大军还帮冯峻打扫了会酒吧,然后又说要去吃夜宵,便开车离开了。
赵鹏虽喝了啤酒,但也没多,冯峻滴酒未沾,两人的家离店不远,他俩一合计干脆步行回去得了,有伴,边说话边溜达,一会就能到家。
万没想到,到下午,冯峻和赵鹏竟被人发现,两人均溺水身亡,就死在他们途经的一小河里。
这一消息传出,所有朋友都震惊了,凌晨分别时还好好的,并且冯峻滴酒未沾,赵鹏也没喝多,怎么就溺水了呢?
在他们还一头懵,没反过劲时,冯峻的家属找到了同冯峻一起过生日聚会的其他5人,认为冯峻好好的一个人,就是和你们聚会喝酒就出事了,你们5人都有责任。
王明、李大军、张、水、宿5人,觉得太冤枉了,喝酒的都安全回家,未喝酒的却出事了,不关他们的事啊!
他们劝冯峻的家属,能理解她的心情,搁在谁身上都受不了,哥几个也都很难过,但这是意外,却与他们无关!
情绪激动的冯峻家属,根本不听这些,几次追要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把王明等5人告上法庭,要求进行精神赔偿。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此案件呢?
1、冯峻家属认为,聚会的这些朋友都安全回家,自己丈夫却溺水身亡了,他们理应对她进行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冯峻家属认为,7人一起聚会喝酒嗨皮至凌晨,5人分波走人,剩下冯峻和赵鹏最后走,未尽到对二人照顾的责任,致使他们溺水身亡。同喝酒的5人有连带关系,冯峻的死为她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要求其他5人对其进行精神赔偿。
2、冯峻的死亡,其他聚会参与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冯峻做东邀请6为朋友聚会,为其庆生,并且声明,大家能喝酒的喝酒,不能喝酒的喝饮料,并且他自己滴酒未沾。
其他5人认为,他们离开时,冯峻和赵鹏一切正常,后结伴回家,途中溺水,纯属意外。
他们认为,喝酒的人都安全回家,滴酒未沾的人无需要喝了酒的人照顾协助他回家吧?因此,冯峻的死,无论主观意识及客观行为上。他们均不存在过错,不应对他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3、聚会中未饮酒者是否对饮酒者负有照顾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此案例中,冯峻在自己的酒吧组织聚会,其他朋友有喝酒,但他滴酒未沾,他们都是自由发挥,没有拼酒或是醉酒,未形成法律上的照顾义务关系。
冯峻不必对未醉饮酒者进行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者更没有义务对未饮酒的冯峻进行照顾帮扶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峻溺水身亡与聚会无因果关系,其他5人不存在过错,未侵害冯峻的人身安全,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冯峻家属的所有诉求。
冯峻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并无不当,维持原判的裁定,再次驳回冯峻家属的诉求。
(人物均为化名) 您觉得冯峻家属,应该索要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