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老人的三轮车不能上路,他却骑车出行,不料发生了车祸,失去去了生命,对方给老人的养女赔偿了5万元的丧葬费,但老人的养女要求对方和对方的投保公司继续赔偿,但对方认为老人有错,投保公司认为养女不能提供收养关系,他们拒赔了,老人的养女便将他们告上法庭。 (来源:今日说法) 张玲玲得知养父因为车祸离世的那一刻,她非常难过。她的养父就是张大叔,虽然张大叔是她的养父,但从小到大,张大叔就把她当亲生女儿一样抚养着,她也一直把养父当成亲生的父亲。 事实上,养父就是她的亲伯伯,养父和她的亲生父亲是亲兄弟,由于养父没有孩子,张玲玲的亲生父亲抚养孩子压力也比较大,所以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亲生父亲把张玲玲过继给了张大叔。 如此一来,虽然张玲玲没有在亲生父母这边长大,但是养父就是亲伯伯,自己的亲生父母又在附近生活,所以张玲玲得到了两份爱,她幸福快乐地成长着。 她一直很感激自己的养父,她养父对她的爱,甚至超越了亲生父母对她的爱,她一直想着,要好好努力工作,孝敬养父。 可是她怎么也没想到, 她还来不及孝顺养父,养父就这样离她远去了。 事情是这样的,她的养父有一辆三轮车,不过因为没有办相关的证,所以是不可以上路的。 但她的养父可不管这些,反正车都买了,那么多人没有证照样开车上路,他也不管这么多了,有事照样开车出去。 由于他开车没有注意到前面的路况,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他当时看着一辆小车开过来,但他还是抢时间,以为小车的车主会让路,他继续前行,就这样,两人发生的碰撞,张大叔为此失去了生命。 事情发生之后,交通事故责任书认为张大叔没有上路权和先行权,因此张大叔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 小车车主也没有推卸责任,马上赔偿了5万元给张玲玲作为张大叔的丧葬费。 但是后续的赔偿,小车车主不愿意再赔了,张玲玲看到自己的养父因为一场车祸失去生命,而养父的命却只值5万元,她感到很是悲哀。 这是养父呀,是抚养她健康长大的亲人这,是一条生命,对方却拿5万元想了解此事,张玲玲替养父感到不甘心。 她再次让小车车主以及对方投保的公司,进行赔偿,但是对方都拒绝了。 小车车主认为,在这件事当中是张玲玲的养父有错在先,如果他不抢先行驶,那么就不会发生车祸,他赔偿了5万元,也算是仁至义尽了。 而小车车主投保的公司,要张玲玲提供抚养关系,证明张大叔是她的养父,张玲玲提供不出来,因为当时她的养父和亲生父亲就是亲兄弟,彼此之间就没有办领养关系的。 就因为这些理由,张玲玲一直和他们协商赔偿无果,他非常的不甘心,就起诉了他们,要求赔偿40万余元。 那么张玲玲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 张玲玲的养父没有上路权和先行权,这件事当中,他是主要责任,他是有过错的,小车车主并无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方不是小车车主,那么小车车主只赔偿五万元,小车车主不再赔偿是可以的。 2、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公司认为张玲玲不能提供领养关系,所以拒绝赔偿,这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张大叔和张玲玲就是养父和养女的关系。 张玲玲并不能提供她和养父之间的领养关系,但事亲朋好友们都能作证,张玲玲就是张大叔的养女,他们就是存在事实的收养关系,并且他们的收养行为是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形成的,所以他们的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收养条件。 因此,虽然张玲玲不能提供收养手续,但只要周围的亲朋好友能够证明,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收养关系,那么,双方的收养关系是成立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大叔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车主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过错原则,那么小车车主这边要承担30%的责任,投保公司应当赔偿40万余元,并且支付小车车主垫付的丧葬费五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你有何看法?(张玲玲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