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的妻子做了引产,他把胎儿送到殡仪馆办丧事,一共花2000元,他觉得孩子小,就要了一个小骨灰翁,男子无意间发现,医院给病人炖汤的炖盅,竟然跟孩子的骨灰翁一模一样,他赶紧跑回家,在骨灰翁上发现一行字,顿时火冒三丈,这下子闹大了!
(来源:极目新闻)
陈华的妻子意外怀孕了,因为家里目前的情况,不适合再要一个孩子,所以,夫妻俩商量了一下,决定去做引产。
这个决定让夫妻俩很难过,这么做也是迫不得已。
妻子不但身体要承受伤害,情感上也接受不了,但现在钱难赚,家里再添一个孩子压力太大。
他们觉得对不起这个没出生的孩子,决定好好安葬,减少内心的愧疚。
于是,他把胎儿送到殡仪馆办丧事,一共花2000元,一个胎儿,骨灰也少,他就跟工作人员说要一个小的骨灰翁就行。
陈华心情沉重,没有心情去精挑细选骨灰翁,工作人员直接从库房拿出来一个小骨灰翁,他扫了一眼还挺精致,但没细看。
工作人员说骨灰翁的钱,包含在2000里,不单独收费。
陈华拿着骨灰翁就去装敛了,因为夫妻俩的情绪,一时难以平复,所以,孩子的骨灰翁一直存放在家里,没有下葬。
陈华原本打算,等妻子身体恢复了,他们一起找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让骨灰翁入土,父母子女一场,是父母没本事,不能让这个孩子来世间经历一回,这么做能减少他们内心的愧疚。
这天,陈华去医院办事,突然发现,医院给患者炖汤的炖盅,怎么跟孩子的骨灰盒一模一样?
但他很快打消了自己的想法,觉得这太荒唐了,是不可能的事,肯定是这个炖盅跟骨灰翁外形有点像而已。
他办完事回到家,心里还是不踏实,就拿出骨灰翁查看,顿时气的火冒三丈,只见骨灰翁上写着“某某炖盅”。
他觉得真是太过分了,殡仪馆竟然拿炖盅冒充骨灰翁糊弄家属!
同时,他很自责,当时怎么就不好好看看呢,本来他就感觉对不住孩子,竟然又出现这样的问题。
他无法接受,自己的孩子竟然被装在一个炖盅里,这对他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侮辱和伤害。
陈华觉得,自己必须为孩子讨回公道。他拿起手机,拨通了相关部门的电话。工作人员耐心地听他说完,表示会尽快到现场调查。
相关工作人员赶到了殡仪馆,在库房里,他们发现了四五个炖盅。
经过一番调查,工作人员发现这个殡仪馆此前是由私人老板运营的。而在11月份,它才被收回并进行了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疏忽大意,导致了这种荒唐的事情发生。
面对这样的结果,陈华心中的愤怒和悲痛更加难以抑制。
他觉得,自己不仅仅是为了一个小小的骨灰盒而愤怒,更是为了那些得不到尊重的逝者,和他们的家人而愤怒。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用炖盅冒充骨灰翁这件事呢?
1、殡仪馆的行为,侵犯了陈华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殡仪馆将炖盅冒充为骨灰瓮提供给陈华,显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
陈华作为消费者,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支付了费用,并期望得到符合殡葬用途的骨灰瓮。殡仪馆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殡仪馆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陈华与殡仪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殡仪馆的合同义务是妥善、洁净、安全地保存骨灰,并提供符合殡葬用途的骨灰瓮。
然而,殡仪馆擅自用炖盅替代骨灰瓮,违反了合同义务。这种行为构成违约,陈华有权要求殡仪馆承担违约责任。
3、殡仪馆应当依法向陈华支付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殡仪馆的违约行为,陈华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虽然骨灰瓮本身可能包含在2000元费用中,但还包括了因处理此事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时间成本,更重要的是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
所以,用炖盅冒充骨灰瓮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欺诈和违约。
殡仪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履行合同义务,以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陈华有权要求殡仪馆进行赔偿,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胎盘和刚出生的婴儿很值钱的,是不是原来的还是个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