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38岁男子带着3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外出游玩,而后又将对方3人带回家中,给对方3人喝啤酒、冲红茶,后见对方3人醉酒昏睡,以摸隐私部位拍照的方式侵害了其中2人,与其中另1人发生了关系。随后因后1女孩酒精中毒病危,男子将后1女孩送医,案发。男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虽然如此,后1女孩家属难以释怀,又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要17万元精神损失费,男子辩称自己已经获刑被严惩,不应当在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数月前,38岁男子周某开车带着村里的3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前往镇里喝奶茶、买零食、到山上游玩。
而后又将3名女孩带回自己家中,给3名女孩喝啤酒,红茶。3名女孩喝完啤酒、红茶后,均出现呕吐、头晕症状。
随后,周某见3名女孩均昏迷,以摸隐私部位拍照的方式侵害了其中2名女孩,而后又与另1女孩小花(化名)发生了关系。
周某与小花发生关系后,见小花呼吸困难,担心小花出事,便将小花送医治疗。
小花经诊断为酒精中毒、呼吸困难、意识障碍2小时病危,一连在医院治疗了7天,才得以痊愈。
在小花治疗期间,医院也发现了小花身体上的异常,案发。
案发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而后移交当地检方审查起诉。
周某最终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
判决后,小花的父母难以释怀,而后又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赔偿17万元精神损失费、支付护理费1050元,交通费350元,合计171400元。
法庭上,小花的父母怒斥周某的恶行给小花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但是面对小花父母的控诉,周某却拒绝赔偿。
周某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单独的民事诉讼,也排除了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的权利。
自己已因涉案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决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得到严厉惩罚,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小花父母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怎么判?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认为,周某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且确认了周某的犯罪事实,周某依法应当承担因此造成小花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责任。
参照《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小花被侵害后住院治疗七天,小花主张的护理费1050元(150元/天×7天),交通费350元(50元/天×7天),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周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小花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给小花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且小花被周某侵犯时12周岁,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正处于身体和心理发育的关键阶段,周某的侵犯行为必将给小花的身体、心理健康以及人生观产生深远的影响,精神上和心理上必然受到创伤和痛苦,对小花日后的学习、生活甚至工作等也会留下难以磨灭的影响,确实对小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小花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亦应予支持。
周某认为小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
根据周某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及行为方式、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定被告周某应赔偿小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51400元。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周某限期赔偿小花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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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多的时间摧毁了三个人的一生和三个家庭的幸福。太值了
咎由自取!
都已经判了刑期了,怎么又另外加判赔款,这是纵容坑蒙拐骗讹的不良风气,这种风气只有漫延,不会停止了。
枪毙五分钟
立即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