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我拆自家围墙,凭什么要赔你300000元?”江苏,一男子拆除自家围墙后,竟惹起了隔壁大爷的不满,认为男子拆掉围墙后,导致自己家花园的景观受到了严重破坏,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了法院索要“景观损失费”。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王先生和胡大爷两户人家相邻而居。 王先生一直觉得自家那有些年头的围墙很是碍事,不仅占地方,还让屋子里的采光和通风都大打折扣,所以,其下定决心要改变这一状况。 这天,王先生找来施工队准备把围墙拆掉,打造一个更开放的庭院。施工队动作很快,没几天围墙就被拆除干净了。 可这一拆,却让隔壁的胡大爷不乐意了。胡大爷是位退休老教师,平时就爱侍弄自家的花园。 眼看王先生将围墙拆掉了,胡大爷气呼呼地找到王先生,大声说道:“怎么能说拆就拆呢?你看看,现在我家花园完全暴露在外,一点私密性都没了。” 王先生也不服气:“这围墙在我家,我想拆就拆,和你有啥关系?” 胡大爷怒目圆睁:“那你得赔偿我30 万元景观损失费。” 王先生一听,哭笑不得:“我拆我家围墙还要向你赔钱?你这不是讹人吗?” 双方争吵得不可开交,胡大爷无奈找来社区调解员。 调解员多次调解,可王先生始终不肯让步。胡大爷一咬牙,直接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还提交了一份详细的索赔清单,包括花园景观设计费、花草树木重新种植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总计 30 万元。 有人说,王先生拆掉自家围墙本无可厚非,毕竟在自己家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如何改造,与胡大爷更是不相关,胡大爷简直是在无理取闹。 也有人认为,王先生和胡大爷邻居多年,在拆围墙之前应该考虑到对邻居的影响,不能只想着自己。胡大爷精心打造的花园因王先生拆墙而景观受损,要求赔偿也在情理之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王先生拆除自家围墙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240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王先生对自家围墙拥有所有权,在自家范围内拆除围墙理论上是他对自己物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只要该围墙是在其合法的宅基地或建筑用地范围内,且拆除围墙的行为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他有权利决定是否拆除。 2、胡大爷向王先生索要赔偿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相邻权。对于邻里之间而言,在行使自身权利之时,不可能独善其身,而应相互帮助、相互照顾,这也是促进邻居和谐的关键所在。 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兼顾邻里之权益。 本案中,虽然王先生的行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但拆除围墙后,可能对隔壁胡大爷的花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如果经证实,王先生拆除围墙的行为为对胡大爷花园的正常使用、观赏等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妨害, 胡大爷作为相邻方,如果认为给自己造成了不便或损失,其有权要求王先生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消除影响或给予赔偿。 但胡大爷要求的赔偿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3、院方又怎样认定的呢? 法院在对本案审理及证据认定过程中,支持了胡大爷一方主张王先生拆除围墙,进而破坏了花园景观及导致隐私权遭到侵犯的部分权利。 到对于胡大爷要求索赔30万元的损失,显然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加以支撑。 最终,院方综合全案,遂认定王先生拆除围墙的行为,对胡大爷的景观及隐私权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综合评估,认为其向胡大爷赔偿10000元为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那个什么什么法官!!!!!
是不是可以收这么多年的围墙使用费?
那就先和老头要一百万的景观价值分成
糊涂法盲断案
这完全扯蛋,它自己不能去建个围墙???
胡扯淡
狗屁文章
这不是葫芦僧判葫芦案么,自己没钱买衣服,穿的破衣喽搜,外人看了觉得影响他了,找你索赔,你还得给他钱呗,按照这个逻辑长的丑上街有可能影响市容 是不是城管还得抓回去。
去他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