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女子病重,多次联系儿子,想见儿子一面,不料,儿子始终不出现,女子寒心,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给了弟弟,女子去世后,弟弟准备继承姐姐遗产时,外甥突然出现,说舅舅胁迫母亲写的遗嘱,而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婷面色苍白躺在病床上,她感觉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了,唯一放不下的就是儿子瞿亮。
一天,关婷无力的支撑起来,倚在病床上对照顾她的弟弟说:小亮,还是不回我消息啊,他真的不想见我吗?
关涛安慰姐姐说:你不要多想,也许孩子有自己的想法,不是不想见你吧。
关婷又给儿子发了一条信息:小亮,妈妈病的很重,想见见你,你有时间能来看看我吗?
放下手机后,关婷一直期盼着儿子能回复自己,哪怕问候一句也可以。
然而,瞿亮那头一点动静都没有。
关婷的病一天比一天重,她非常想在临终前看看儿子。
于是,她又给瞿亮打电话,可是对方没接。
无奈之下,她只好再发了一条消息:儿子,妈妈最后的愿望就是看你一眼,想让你帮我料理后事,你能来吗?
关婷放下手机,眼泪止不住的落下来,这些年母子感情终究是生疏了!
关涛见姐姐又哭了,急忙安慰她别急,他会联系瞿亮的,一定要让他来。
可是,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了,瞿亮始终没有回应。
原来在16年前,关婷和前夫离婚,净身出户,她含着眼泪离开了那个让她伤心的家,她最不舍得是儿子瞿亮。
关婷走后,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每月给儿子200元生活费。
为了能多赚点钱,关婷一人出国务工了,她想凭自己的能力可以给儿子更好的生活。
她一个人在国外努力打拼,吃了很多苦,受了很多累,她脑海中只有一个念头,她要买房子,要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
在2013年,关婷回国了,她用所有积蓄买了一套房子。
她将房子装修好和母亲住在一起,她时常挂念儿子,想找个机会让儿子回到自己的身边。
正当关婷憧憬着将儿子接过来呢,不幸却降临到了她的身上……
关婷病了后,母亲年迈,一直是弟弟照顾自己,跑前跑后。
关婷期盼着可以见见儿子,然而,瞿亮却始终不出现。
关婷的病越来越严重,她在无奈之下作出了一个决定。
她把弟弟叫到身边说:小亮是不会来了,我也活不多久了,我把房子留给你,你负责料理我的后事吧!拿笔纸来……
关涛看着姐姐消瘦的面庞,泣不成声……
就这样,关婷叫来一些见证人,写好了遗嘱,签了字。
没多久,关婷病危,临终前她含着眼泪看着守护着她的家人,唯独没见到儿子,最终,她带着遗憾去世了……
关婷去世后的4年后,她的母亲也离开了人世。
关婷留下的那套房子空了,关涛准备继承姐姐留下的遗产。
没想到,始终不出现的瞿亮,突然出现了说,房子该由他继承,不应该给舅舅。
关涛看着外甥心里说不出的滋味儿,一想到姐姐临终前的遗憾,他就想教训外甥一顿。
关涛拿出姐姐的遗嘱,告诉瞿亮这套房子由自己继承,轮不到他。
1、瞿亮认为,遗嘱是母亲在胁迫下所写,就算遗嘱真实,那也要把属于自己的抚养费部分拿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瞿亮说,关涛不能证明遗嘱就是母亲关婷写的,就算是母亲病危时候写的,也是在他们胁迫下写的,不是真实意愿。
就算遗嘱是真的,母亲对自己有抚养义务,那也要从母亲留下的遗产剔除对给自己抚养费的那部分。
2、关涛认为,姐姐立遗嘱时有多位见证人,另外,瞿亮已经29岁,还要抚养费,早就过了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关涛认为,姐姐写遗嘱时有多位证人在场,而且也签了名。不存在胁迫的行为。
另外,瞿亮所说抚养费的事情,他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关婷是否拖欠他抚养费。
而且,瞿亮已经29岁了,关于抚养费的事情早就过了诉讼时效。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院认为,关婷将自己的房产指定由弟弟继承,遗嘱中约定弟弟为其养老送终。
而关涛和家人一直照顾关婷直到她去世,也尽到了约定的义务。
所以,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关涛有权按照遗嘱继承关婷的遗产。
那么,瞿亮能继承母亲的遗产吗?
法院查明,关婷去世的时候,瞿亮已经21岁了,他已经能独立了,所以,他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的份额。
最后,法院判决:关涛继承关婷名下的房产。
瞿亮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呢?
判的好
把不要脸的事当理的人太多了,这样的人渣该死。
这个瞿亮已然不认自己亲娘了,就连母亲临终都不来探望照顾,还有什么资格来继承遗产?就凭不要脸吧?
判的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