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到夜总会做“妈咪”,为公司带小妹拓展酒水业务,承诺3年完成200万业务后,向公司预支8万元,但仅完成35万,公司就停业整顿,男子提出辞职,公司以男子违约为由,要求男子返还5.4万,男子却说是公司违约在先,双方闹至法院,最终结局令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崔军是江苏省阜宁县人,虽然文凭不高,但身材高大、能说会道,长期混迹于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并于事发前2年多,加入嘉兴市南湖区某娱乐总汇。 崔军在公司是业务经理,即俗称的“妈咪”,主要工作是带小妹,因为政策原因,公司要求取消有偿陪侍,不能有小妹,所以双方在《业务承揽合同》中写明有特饮。 所谓的特饮,实际上就是普通的饮料,成本可能只有几元,但价格非常高昂,每个小妹上班都有特饮,公司给予每个人预定包厢50元、轮房30元,崔军可以在里面拿高额提成。 工作完2年后,崔军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初步协商,3年的个人总业绩为200万,崔军以业务拓展需要为由,向娱乐总汇预支10万元,同时出具预支凭证一份。 凭证载明:本人崔军自愿加盟娱乐总汇,承揽会所内的酒水促销业务,今因前期的组织准备及业务拓展需要,特向公司财务提前预支合同第一年业务拓展费。 2天后,娱乐总汇向崔军汇款两笔共计10万元,其中一笔为8万元,附言标明“阿俊拓展费”,另一笔为2万元,附言标明“阿俊借款”。 随后双方正式签订《业务承揽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3年,协议期内,崔军可以以娱乐总汇的名义从事业务承揽活动。 同时,崔军承诺为娱乐总汇增加业务推广销售收入金额合计200万元,如协议期内未能完成,应当无条件退还尚未完成销售收入预支部分金额相应的报酬。 崔军的报酬,等于业务推广的销售收入(预定包厢内产生消费总金额)乘以31%(签订合同时预支8%,公历年终结算后多还少补)+特饮返利(预定包厢50元、轮房30元)。 娱乐总汇每天核对报酬,次月20日结算,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不计报酬,协议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协议或不履行协议,违约方应当给付守约方违约金50万元。 后因上级检查,公司进行整改,没有对外营业,并决定取消特饮返利,也就是说没有80元小费,崔军觉得自己无法继续工作下去,要求解除合同。 但娱乐总汇认为,崔军未完成200完业余,应按比例退还预支款,双方协商未果后,娱乐总汇向法院起诉,要求崔军退还剩余预支业务费55093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业务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崔军担任娱乐总汇业务经理一职,承诺在合作期间累计完成业绩200万元,因前期业务开展需要,向公司预支了8万元业务拓展费。 但崔军在尚有1650040元承揽业务未完成的情况下,即不再为娱乐总汇承揽业务,剩余预支的业务费55093元至今未退,严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 崔军辩称: 1.《业务承揽协议书》实际为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是3年,约定自己应为公司承揽业务200万元,并对报酬等进行了约定。 娱乐总汇此前付给自己的8万元,不是业务拓展费而是工资,其是为娱乐总汇打工,该笔钱是预付的进场费,无需退还。 2.自己在娱乐总汇担任业务经理,这份合同是续签的新合同,自己2年前就在娱乐总汇工作,此前1年,业务超过约定30多万,娱乐总汇也没有多给钱。 3.娱乐总汇停业整顿,无法提供特饮收取消费,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中也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自己不需要退还业务费。 法院调查发现,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进行对账,确认尚未完成的业务拓展费为46297元,但公司主张还有借款8000元,共计54297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本案中,双方虽有签订承揽协议,约定崔军为公司承揽总金额为200万元,并按提成拿取报酬,但实际上崔军从事的工作却是带小妹,也即有偿陪侍。 该协议的履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也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崔军向娱乐总汇预支8万元事实清楚,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双方曾通过微信聊天进行对账,确认尚未完成的业务拓展费为46297元。 合同无效后,崔军应将预支款扣除相应成本返还娱乐总汇,结算方面参考双方的对账,故崔军应将46297元返还娱乐总汇。 至于娱乐总汇称崔军尚欠其借款8000元,崔军对此不予认可,且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系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法治的细节*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