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大爷是个独居老人,家里会放一些现金,被两个小偷盯上。凌晨时分,小偷混入大爷家,凭借前期踩点,顺利偷到现金,离开时,不小心将大爷惊醒。大爷立刻起身,试图冲上去把钱拿回来,但小偷很是敏捷,瞬间没了踪影。期间,大爷不小心踢到房间凳子,摔伤后倒地不起。次日,儿媳给大爷送饭时,却发现大爷没了呼吸,报了警。事后,两个小偷被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退回要求补充侦查后,警方以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大爷家属不服,将两个小偷告上法院,索要百万赔偿。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案情有调整) 张大爷(化名)有个儿子,在儿子成家后,张大爷和老伴商量后,担心婆媳问题,就和儿子家分开生活。 不久后,老伴因病离世,儿子曾提出让张大爷和其一起生活,但张大爷不想麻烦儿子,继续选择独自生活,但儿媳每天都会送饭。 张大爷是个地道农民,年轻时没有正式工作,为了养活一家子,也没有存款,更没有退休金,依靠儿子每个月给点生活费。 但张大爷不太会使用手机,所以每次儿子给生活费,张大爷都是让其拿现金,而张大爷每个月也不花什么钱,就把剩余的钱全部放在柜子里。 张大爷家附近有两个惯偷,以陈某(化名)为首,专门对孤寡老人下手,而自从张大爷老伴离世后,张大爷成为陈某等人的目标。 陈某等人锁定张大爷后,花费不少时间踩点,规划好了路线,尤其是了解到了张大爷在家里藏了不少现金。 事发当天,陈某两人在张大爷家附近等到凌晨,确定张大爷睡着后,偷偷潜入张大爷家,简单的搜索后,就找到了张大爷藏在柜子里的现金。 陈某两人也没有逗留,准备离开,而听着张大爷呼噜声,陈某动作也大了起来,没看到前面有个铁盆,一脚踩了上去,发出“哐铛”声。 张大爷睡眠也没有那么死,一下就被惊醒了,抬头看到有两个黑影,立刻意识到家里遭贼了,顾不上开灯,径直冲了上去。 陈某两人熟能生巧,意识到被发现后,拔腿就跑,而张大爷则行动不便,眼神也不太好,冲过来时,不小心撞在了凳子上,受伤后摔倒在地。 张大爷多处摔伤,鲜血直流,而张大爷手机不在身边,而身体也无法行动,大喊救命也没人应,就这样绝望的直至生命结束。 第二天,儿媳和往常一样,来到张大爷家送饭,发现张大爷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而身旁还有不少血渍,来不及多想,立刻拨打了110和120。 遗憾的是,张大爷已经因失血过多死亡,而警方介入后,锁定陈某两人,经由检察院退回侦查,警方以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事后,张大爷的儿子又起诉了陈某两人,希望在民事程序中讨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陈某两人虽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构成盗窃罪。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除了要造成死亡结果外,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结合《刑法》第15条规定,在刑法领域,过失有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前者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后者要求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发生。 就本案而言,陈某两人无法预见到张大爷会撞上凳子,然后失血过多死亡,也就不会存在过失,自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过,陈某两人偷偷潜入张大爷家,系入户盗窃,即便偷取的款项未达到数额较大,结合《刑法》第264条规定,陈某两人也构成盗窃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张大爷的儿子认为,张大爷之所以死亡,与陈某两人脱不了干系,陈某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某两人因偷盗张大爷钱款,惊醒张大爷后,张大爷必然追逐,继而引发惨剧,陈某两人存在过错,且与张大爷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陈某两人虽然不具备刑法上的过失,但具备了民法上的过错,岁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构成侵权责任,依法应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3、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陈某两人要承担70%的责任。 法院认为,民法上的证明标准和刑法上的证明标准不同,前者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后者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性怀疑。 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虽然无法充分证明陈某两人对张大爷的死亡有刑法上的过失,但却足以证明有侵权法上的过错。 陈某两人闯入张大爷家偷窃,存在明显过错,张大爷在发现陈某两人偷拿其现金,去追逐属于合理的自我救济,继而在追逐中发生被侵害的结果。 可见,陈某两人有过失,且其偷窃行为与张大爷追逐并摔倒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依法构成侵权责任,但张大爷死亡与自身亦有一定关系,应承担部分责任。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